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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发票都不合规!

时间:2022-05-17 22: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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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票不合规,但业务真实,发票不合规

这些发票都不合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无效、非法取得、虚假开具、填写不规范等。

那么,我们纳税人在实践中获得或使用不合规发票的常见情况是什么呢?小为您总结了以下15种情况,您必须注意啊!

情形1

未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索取普通增值税发票,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

情形2

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的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情形3

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2号):

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启用新的税务票据样式和发票监督印章。2018年12月31日前,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和原省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可继续使用。

情形4

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运输地点、到达地点、车辆号码和运输货物信息。如果内容更多,可以附上另一份清单。

情形5

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设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规定的公告》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0号):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否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情形6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房地产销售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4)项规定:

纳税人销售,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房地产名称和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不得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情形7

出租房地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纳税人自行出租房地产或者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房地产的详细地址。

情形8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商、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统一的二手车销售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总额栏只注明车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商、经纪机构、拍卖企业在办理转让手续时收取的其他费用,增值税发票应单独开具。

情形9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的分类代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数栏为必填项,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分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分类代码的油品可以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不得大于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支付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分类代码的油品总量。

情形1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

生产企业代表退税的出口货物,销项税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代理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理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退税的凭证。

代理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情形11

未填写付款人全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2008〕80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付款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收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情形12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合会和扣除联合会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情形13

单用途卡销售、充值和使用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向买方、充值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货物或服务的卖方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卖方和卖方不是同一纳税人的,卖方应当向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4

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殊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特殊商户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殊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当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

情形15

保险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在收取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期(详细至月)、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原始会计凭证。

来源:北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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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免征增值税 不合规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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