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15号公告】)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谓其他个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就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即自然人(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
其他个人天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15号公告来看,其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行为,理所当然应该免征增值税。
但是,君记否?在之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免的时候,对未作(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只能按次适用起征点优惠,即每次最高500元,销售额超过500元全额纳税。但是,这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内容,与前面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税〔2014〕71号、财税〔2017〕76号、财税〔2019〕13号),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不再像前面的政策表述为“月销售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次公告直接表述为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所以,财税微波理解为应该是对自然人这一期间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也是免税的,不问金额大小。但是,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中的一段表述,却又让人惴惴不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
难道又要看月销售额?不应该啊!
作者:丁潇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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