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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潇说经营所得 - 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2-12-02 13:26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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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曾指出,“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24/c3936775/content.html)

此说法,可能是源自《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微波理解,非电影制片厂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影视节目的拍摄,未必就一定是“劳务报酬所得”

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一个影视演出人员参与影视节目拍摄,我们看到的是该个人在节目中表演,但这就能说是该演员一个人的劳动成果吗(尽管演员的比重可能占绝对地位)?

一个演员,参加影视节目的演出,实际上并不是演员一个人就完成的。这中间有经纪人、有化妆师、生活助理、造型师、动作指导,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甚至演员压力大,都有可能有心理咨询师。这是一个“班子'!

虽然表现(表象)为影视出品方因为演员的演出而支付报酬以及演员为商业代言取得的报酬。但实际上,这能说是演员一个取得的收入吗?这难道不是这个“班子”集体努力的结果,取得的收入吗?

而演员和这个班子的关系,可能就因为班子组织形式以及投入关系而不同。

如果由演员投资成立演出企业,企业再招募其他工作人员为演员服务,企业向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最后的风险由该企业承担。这时收入不就是企业的收入吗?至于演员取得的收入,会因企业组织形式不同,为股息红利、工资薪金或经营所得。

演员也有可能只是加入演出公司不投资,根据公司的安排参加演出,从公司取得所得,这难道不是工资薪金吗?

如果有很大牌的明星,独来独往,所有的开支都由影视出品方支付,他只是根据导演的要求参加演出。这无疑是劳务报酬了。

所以,不能因为取得的收入多,就必须是劳务收入,演员就不能成立工作室。

至于演出市场的阴阳合同、虚假合同、那是另外的事情;至于能不能核定征收,按法律规定办就是了。

切不可因(某类)人废法。

作者:丁潇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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