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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说建筑业财税 - 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五)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2-12-02 22:26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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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如果建筑企业在施工地设立了公司,自然属于当地的企业,也就不存在异地缴纳税款的问题,只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难就难在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没有成立单独的子公司,只是设了一些项目部和指挥部之类的机构,或是分公司。如单纯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的角度出发来看,项目所在地这些无论项目部,还是指挥部,还是分公司,都不存在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由于税收涉及到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为了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地开展工作更为顺利,所以,不仅增值税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较之于增值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复杂一些。要分为几种情况来分别考量。

第一种情况,只在项目地设立项目部或指挥部。

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第二种情况,在项目地设立有二级分支机构。

这里的二级分支机构主要说的是分公司。比如,中国建筑总公司陕西分公司。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第三种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既设有二级分支机构,又设有项目部。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项目部与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 年 第 57 号)

作者:魏春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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