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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荣说真实性 - 如何把握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

时间:2022-12-01 12:45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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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原则又称实际发生原则,是指税前扣除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一项支出符合真实性原则,通常从五个方面理解、把握:

一、与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事项已经发生或者存在,且金额能可靠确定

企业支付的已经发生或者存在,且金额能可靠确定的费用可以列支。如向某酒楼支付实际发生的接待费。客观上不存在的事项其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预计可能发生的事项,如预计负债、预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也是强调实际发生了支出,而不是预提。

二、资产应实际投入使用

这一点主要针对折旧或者摊销而言。但也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换言之,允许对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提取的折旧税前扣除。

三、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凭据就是凭证、证据。凭证分为会计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会计凭证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使用,作出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逾期者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证明税前扣除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四、款项已支付

通常情况下要求款项已支付。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强调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而不是计提数。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要缴纳种种费用,有许多支付行为,通过银行转账相对可靠、真实。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明确:“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不得重复扣除

不得重复扣除是指企业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对同一笔支出来说,税前只能扣一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另有规定”者如加计扣除。

作者:黄德荣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德荣 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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