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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荣说特别纳税调整 - 特别纳税调整方法之四-再销售价格法

时间:2022-12-01 12:44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友仔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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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方法指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时采用的办法。再销售价格法是指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第十八条专门作出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四条有相应规定。

再销售价格法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制造商交将商品卖给分销商,分销商再将商品卖给第三方。

卖给第三方的价格-分销公平毛利润=转让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是转让定价管理最好的方法之一,其价值链符合BEPS规则,相关的数据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取得。特别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再销售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营销、分销、产品保障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作者:黄德荣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德荣 纳税调整 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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