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新房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
例如,2022年10月8日,张三出售住房,取得售房款200万元(不含税价),房屋产权证上注明住房产权人仅为张三。取得该房屋在2019年10月8日购买价190万元。本次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200-190)×20%]。
2023年1月9日,张三同一设区市范围内新购住房,价格300万元(不含税价),该价格为张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金额300万元>现住房转让金额200万元。2023年1月,张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万元。
作者:黄德荣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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