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星期三,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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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发布《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目标扶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实施上述增值税政策。
?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可抵扣下个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退税。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有在收回专用发票后才能免税。不能收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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