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盟于江
本案摘自2021年4月16日《中国税务日报》第五版。原标题是处理同一纳税事项,纳税人可以有多种选择权面对税收选择权 最佳选择是试题。作者是《中国税务日报》记者 康晓波记者 刘浩斌 张宜静。
【案例】A为了整合现有资源,公司计划将所有生产线剥离到全资子公司B公司。生产线剥离后,A公司不再具备生产功能,成为持股平台公司。该生产线的税收基础为1亿元,公允价值为3亿元。A公司目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000万元,且处于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假设该交易符合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A公司可选择一般税务处理或特殊税务处理。
若选择一般税务处理,A公司处置生产线需确认收入2亿元,应纳入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后计算缴纳。这样,5000万元未弥补的损失就可以充分利用,但当年需要确认收入1.5计算缴纳相应税款1亿元,产生企业所得税3750万元(15000×25%)会影响资金压力和效率。
若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A公司可以暂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2亿元,其优点是可以减缓税收支出带来的财务压力,更好地发挥资本价值,但由于A公司亏损5000万元,处于最后一个可弥补的年度,可能会浪费其未弥补的亏损,相当于浪费1250万元(5000×25%)可以少缴税款。
本案给出的前提是补充中国财税浪子。A公司为了整合现有资源,拟将其生产线全部剥离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生产线剥离后,A考虑到公司不再具备生产功能,成为持股平台公司。A公司不再具有生产功能,仅仅剥离生产线是不够的。还需要将原生产线上的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转移到全资子公司,这很可能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和债务相匹配。因此,本案的资产转让实际上是将生产线上的资产、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起转让。特殊税务处理是否适用存在一定争议。我们的一些税务机关不承认这种包装性质的资产转让。就我个人而言,我倾向于保持业务的可持续性,只有包装转让资产才能保持,因此支持这种包装资产转让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
交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A公司也可以有另一种选择:5年内均匀确认2亿元转让收入,即今年确认4000万元收入,应纳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企业损失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选择将浪费1000万元,相当于浪费250万元(1000×25%)可以少缴税款,但可以更好地考虑资金使用和税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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