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销售外购绿化树苗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详情:企业是农民合作社,现在收到政府的委托,买树苗,然后在百姓的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负责后期的养护 ,主要是为了绿化环境的,该如何开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是否有免税优惠?
------企业根据政府的委托买树进行种植、养护,这个企业提供的就是销售树苗,并进行绿化,开票的时候,如果能够区分买苗和绿化服务的金额,可以分别按照销售树苗和其他建筑服务分别开具吗?
销售非自产的树苗,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是9%,小规模为1%?
所得税上不属于农林牧渔的免税的优惠范围,对吗?
解答:
1.构成自产农业产品的免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树苗,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出去,属于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2.树苗属于种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外销售树苗时,树苗应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在销售树苗的同时,并提供“绿化”工程作业,只要合同是分别约定的,仅需要就“绿化”工程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建筑服务类发票。建筑服务类一般纳税人税率9%,简易计税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疫情期间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树苗种植后再销售的,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花卉等种苗减半征收)。
对于在销售树苗过程中,同时提供“绿化”工程服务收入的,应分别核算,工程服务收入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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