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南宁财税平台专业代办南宁营业执照、南宁公司注册、南宁代理记账报税、南宁商标申请专利代办等工商财税业务!热线:13768976670 / 15578329440
您的位置: 老南宁财税服务平台 > 新闻动态 > 税务筹划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3-04-09 22: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乌鸡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5578329440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满足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发票##财税问答##会计处理##会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

文章标签: 增值税征收率

以上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作为老牌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我们(www.wjx66.cn)提供工商注册财务服务社保服务商标服务各类创业套餐等早期创业公司需要的泛法律服务。

联系在线客服或者提交需求,即可办理相关业务,或咨询24小时人工客服电话 15578329440 / 13768976670

我们服务优势

10年金质服务 专业可见

联系我们

15578329440 / 13768976670

服务时间: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