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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局: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

时间:2022-07-23 22: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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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如下: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空气污染物

税总局: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

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8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的通知》

1、明确颗粒物适用税目:

2、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和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

1)应税大气污染物在施工、货物装卸、堆放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按规定的排放系数和物料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

2)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期间的排放量。

3、明确了税收减免的适用:

1)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应税污染物排放不超标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在任何排放口排放应税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超标,未排放口排放应税空气污染物超标的,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具体规定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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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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