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8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的通知》
1、明确颗粒物适用税目:
2、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和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
1)应税大气污染物在施工、货物装卸、堆放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按规定的排放系数和物料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
2)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期间的排放量。
3、明确了税收减免的适用:
1)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应税污染物排放不超标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在任何排放口排放应税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超标,未排放口排放应税空气污染物超标的,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具体规定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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