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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无效的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技术服务费由内部承包人承担,能否适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1%技术服务费应否计算
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袁志斌承担。而2022年6月5日收款方为社保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万元,2022年12月3日收款方为海宁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672618元,袁志斌对付款凭证的真实性认可,故对付款事实可予确认,原审据此认定为荔隆公司的已付款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如果融信公司经与荔隆公司结算退回荔隆公司,则袁志斌可另行主张。
根据《内部承包合同》1.5条的约定,技术服务费甲方为乙方承接项目的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与监督,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单项合同工程总价在3亿元以内(含3亿元)的,技术服务费按发包方实际支付总金额的1.0%收取;工程总价超过3亿元的,超过部分的工程造价按发包方实际支付总金额的0.7%收取。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需要另行收费的支持,或需要甲方提供本协议未约定的支持,乙方应另行支付费用。原审据此扣除1%技术服务费,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袁志斌与荔隆公司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内部承包协议,但袁志斌并非荔隆公司的在册职工,双方间不存在内部隶属关系,故两者间不成立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各方均陈述荔隆公司从融信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将工程全部转包给袁志斌。鉴于各方均认为袁志斌与荔隆公司之间是转包法律关系,对各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因袁志斌与荔隆公司之间是转包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袁志斌的施工投入转化为损失,有权向荔隆公司主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浙民终880号 · 2021-09-27
工程总承包全过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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