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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颖说自然人 - 自然人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时间:2022-12-01 21:26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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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本文特指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它分散在多个税收文件中,下面进行梳理。

一、增值税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特殊规定指:

1.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52号)

(五)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九)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依据:署监二〔1994〕83号

(十)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十一)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十二)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出租住房收取租金按20%税率减按10%征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三)其他个税优惠详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其他税费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二)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教育费附加免税。

2.自然人可以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的小微优惠,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3.自然人代开发票超过500元不到10万元,不能免教育费附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然人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按月纳税的条件,但总局未明确,以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自然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四)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征房产税减按50%征收,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五)印花税1.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注意:继承、赠与、交换、分割不免。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六)土地增值税

1.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七)契税

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北上广深不执行家庭第二套住房的优惠税率。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4.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八)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作者:严颖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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