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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晶晶说虚开发票 - [税案]因虚开发票引发的债务纠纷,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2-12-01 12:42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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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10778号

原告: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0514622M,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雪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雷,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颌鼎呈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FDDBX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

法定代表人:闫小黎。

原告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与被告苏州颌鼎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颌鼎呈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志清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164997.82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4日,由于原告财务人员工作疏忽,误将164997.82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根据,应予返还。后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颌鼎呈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9年9月4日,原告金达公司尾号为2328的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被告颌鼎呈公司尾号为0148的广发银行账户转账164997.82元,用途和附言备注“往来款”。

庭审中,原告金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正雷在回答法庭询问时,就事情经过陈述如下:2017年11月,金达公司承包了相城区漕湖花园停车场项目,我是现场总负责。后来,金达公司在漕湖花园项目上缺发票,我就联系何姓经理,让颌鼎呈公司开具了3张发票,总金额是301900元。我之所以找何姓经理,是因为之前我个人曾向他买过20多万的黄沙、石子,都没有开票,这次正好金达公司缺发票,我就让何姓经理补开发票,因为之前是不开票的价格,所以这次向颌鼎呈公司支付2个点左右的税金。金达公司与颌鼎呈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只是走账。针对上述301900元的发票,金达公司向颌鼎呈公司转账136902.18元后,颌鼎呈公司当日即转回给我13万元左右。后来,金达公司财务人员误以为仍欠颌鼎呈公司164997.82元,遂转入颌鼎呈公司账户,但颌鼎呈公司未转回。

另查明,被告颌鼎呈公司向金达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票面金额分别为101200元、98850元、101850元。

再查明,金达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颌鼎呈公司转账136902.18元,同日,颌鼎呈公司向金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雷转账127850元。

以上事实,由网上银行交易凭证、银行流水、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以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首先,从原告金达公司陈述来看,金达公司与颌鼎呈公司之间并无实际业务往来,颌鼎呈公司却为金达公司虚开金额合计3019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后,金达公司分两笔将发票项下款项转给颌鼎呈公司走账,但颌鼎呈公司仅将第一笔款项转回,未将第二笔款项164997.82元转回;其次,金达公司上述陈述,与其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再次,关于金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正雷提出补开发票的意见,一方面,其与何姓经理之间的购销业务无证据证实,无法认定;另一方面,即便其与何姓经理之间曾有购销业务,但与金达公司、颌鼎呈公司并非同一交易主体,亦非对应同一交易,故难以认定为补开发票。综上,本院认为,金达公司转账至颌鼎呈公司的164997.82元,系双方合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项下的钱款,该转账违反国家强制性税收法规,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属不法给付行为,且票面金额达301900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因此,金达公司主张返还164997.82元,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院对金达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0元,保全费13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45元,由原告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胡志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端

书 记 员 王巧云

【晶晶亮读后感】

原告人小心翼翼地将事情的原委,描述成工作疏忽,但提供的各项证据,无不表明,这是一起因虚开发票,伪造资金流出现意外而导致的案件。

从第一笔资金回流看,虚开发票的颌鼎呈公司,开具发票扣了6.6%的手续费,当第二笔资金164997.82元流入后,是按照“商业诚信”转回93.4%的款项,继续挣6.6%手续费,还是直接将百分百的资金归为己有,全部作为自己的收益呢?15倍的收益,让他不动心,太考验他的人性了。不要幻想着“盗亦有道”,连法律都不怵的人,会在乎道义吗?

虚开发票的交易,最初开票方一般会展现良好的“职业诚信”,等信任度提高了,原告最后一笔资金打进来,开票方卷款而逃是大概率的事情。这样的事情不少见,多数是吃哑巴亏,最终告上法院的比较少见。

即便如此,原告的损失,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后续公安机关抓了开票方,这部分款项也属于非法所得,只能是被没收,而不会被返回。

虚开30万的普通发票,如果未被发现,最多可以少缴7.5万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也许只是少缴了0.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为了少缴这些税款,冒着损失16.5万元的风险,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虚开风险大,行事需慎重。

作者:梁晶晶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虚开发票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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