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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速递!泰州市某石油化工企业虚开发票逾45亿

时间:2022-05-27 22:26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乌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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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二稽处〔2022〕67号

江苏信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04MA1P337E5P)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5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俞溱路129-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案源情况

1.案源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已确认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2份,销货单位为你单位,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NO:24706617-24706630、24739437-24739514、24739674-24739792、72013386-72013389、72073171-72073353、72073643-72073696、72073768-72073913、72073951-72073955、72547795-72547803,开票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0月29日,货物名称为航空煤油、燃料油,金额合计601330727.82元,税额合计96212917.31元,价税合计697543645.13元。上述6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2.案源为济南肖岚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已确认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3700181130,发票号码为NO:03084266,货物名称为汽油,金额84051.72元,税额13448.28元,价税合计97500元。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3.案源为沈阳爽团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已确认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2100174130,发票号码为NO:05092070,货物名称为车用汽油,金额97931.03元,税额15668.97元,价税合计113600元。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4.案源为盐城大丰前车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案件协查,已确认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为3200173130,发票号码为NO:21362873-21362901,货物名称为运费,金额合计2705326.98元,税额合计270532.65元,价税合计2975859.63元。上述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5.案源为浙江舟山润石能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销货单位为你单位,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NO:72555941、72556098-72556118,货物名称为*汽油*92#车用汽油(VI),金额合计21089795.37元,税额合计3374367.33元,价税合计24464162.7元。

6.案源为浙江舟山中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已确认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发票代码为3300182130,发票号码为NO:11577150-11577155、11577157-11577171,发票代码为3300183130,发票号码为NO:20043418-20043431,货物名称为*有机化学原料*粗已烷、轻烃、正庚烷、加氢戊烯、二甲苯、工业已烷、石油混合二甲苯,金额合计32564630.4元,税额合计5210340.91元,价税合计37774971.31元。上述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二)检查人员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提取你单位相关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电话联系;到你单位注册地进行实地查找;公告送达税务稽查文书,对该案件实施检查,现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1)企业失联(走逃)。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拨打了法定代表人倪小军的联系电话,号码是空号;拨打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申平玲的联系电话,申平玲称其未做过你单位的会计。

(2)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的注册地址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俞溱路129-2实地走访,未发现你单位办公经营场所。注册地址所在社区工作人员证实没有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俞溱路129-2这处地址。

(3)你单位已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溱潼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认定原因为“近二月未申报且查无下落”。

2.增值税发票使用异常

(1)你单位进项发票信息显示:

你单位在存续期间(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共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1241份,金额合计5626134809元,税额合计899131319.9元,主要货物名称为碳九(JQ-1)、加氢二甲苯、工业异辛烷、混合碳五、轻烃、混合芳烃、三甲苯、原料油、稳定轻烃、高沸点芳烃溶剂、加氢混合苯、甲基叔丁基醚、精碳九、芳烃(S-100A)、汽油、运费、粗已烷、正庚烷、加氢戊烯、二甲苯、工业已烷、石油混合二甲苯等等(因发票数量巨大,货物名称无法一一列举)。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查看,济南肖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沈阳爽团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盐城大丰前车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8年10月认证;浙江舟山中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8年11月认证。

其他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0份,上游被认定为虚开及失控的发票比例达(84051.72+97931.03+2705326.98+32564630.4)/ 5626134809=0.63%。

(2)你单位发票领购信息显示:

你单位在存续期间(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分11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630份,分别为:发票代码为3200181130,发票号码为10293145-10293149(5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6月7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23590196-23590215(20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24706611-24706630(20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24739406-24740180(775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9月13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72073171-72073955(785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72013386-72014200(815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10月23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72547676-72547875(200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72552056-72552255(200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72555746-72557460(1715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11月5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72608841-72609125(285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72864736-72866545(1810份),发售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

(3)你单位发票开票信息显示:

你单位在存续期间(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共向30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627份(不含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906953959.33元,税额合计624794310.8元。具体为:开具给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521587161881H)增值税专用发票852份,金额合计847318560.39元,税额合计135570970.81元;开具给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02MA1W4Q2J9B)增值税专用发票787份,金额合计782084697.61元,税额合计125133549.94元;开具给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402215748962482)增值税专用发票612份,金额合计601330727.82元,税额合计96212917.31元;开具给东营森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521MA3ML1N9XR)增值税专用发票394份,金额合计391081035.16元,税额合计62572964.84元;开具给浙江舟山建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A29AA0X)增值税专用发票301份,金额合计292866190.11元,税额合计46858590.97元;开具给江苏常青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0008692529XX)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金额合计157034524.2元,税额合计24966889.32元;开具给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5562852547Y)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金额合计148793102.98元,税额合计23806897.02元;开具给山东东辰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5217710247481)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合计128024305.83元,税额合计20483889.17元;开具给舟山小可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8K1Y222)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金额合计86546810.51元,税额合计13847489.99元;开具给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5230562393447)增值税专用发票365份,含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负相抵,金额合计84752995.57元,税额合计13560479.43元;开具给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1006996531006)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金额合计70703312.56元,税额合计11312529.88元;开具给海南警鑫石油化工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708858387C)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合计41195371.98元,税额合计6591259.57元;开具给青岛广进顺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557704275C)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合计35699184元,税额合计5711869.37元;开具给华信国际(沈阳)石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023408459665)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金额合计35113189.72元,税额合计5618110.28元;开具给沈阳华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13MA0Y0Q0Y7P)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金额合计35043103.51元,税额合计5606896.49元;开具给山东巨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6224943778430)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金额合计34469827.43元,税额合计5355482.91元;开具给武汉粤成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0MA4KMNFN92)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金额合计34168329.67元,税额合计5466932.86元;开具给浙江舟山中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A28FE2D)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合计27592069.01元,税额合计4414730.99元;开具给浙江舟山润石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A258U07)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合计21089795.37元,税额合计3374367.33元;开具给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600670779412K)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合计19529116.29元,税额合计3124658.71元;开具给浙江舟山通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A26FL4B)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合计12792083.81元,税额合计2046733.42元;开具给东营市垦利区聚百源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521MA3MK2285C)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9066387.92元,税额合计1450622.08元;开具给秦皇岛海畅船用燃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300685724270T)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合计6203375.83元,税额合计992540.17元;开具给北方联合能源(舟山)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8K3FC9B)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455862.05元,税额合计712937.95元;开具给杭州俊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9MA27XE910N)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含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负相抵,金额合计0元,税额合计0元;开具给江苏中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MA1TB2588N)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含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负相抵,金额合计0元,税额合计0元;开具给淄博市临淄鲁辉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305775278104G)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含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负相抵,金额合计0元,税额合计0元;开具给东营久鸿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523MA3N6UK48H)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含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负相抵,金额合计0元,税额合计0元;开具给浙江舟山尊远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A2K9E7A)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含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负相抵,金额合计0元,税额合计0元;开具给舟山辰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1MA28KPBL77)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含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负相抵,金额合计0元,税额合计0元。

其中,开具给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12份,已被你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所占比例为:601330727.82/3906953959.33=15.39%

(4)你单位购销货物种类对比:

经检查分析,你单位为商贸企业。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看,其进项发票所载货物名称前五位的为燃料油、原料油、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二甲苯;其销项发票所载货物名称前五位的为原料油、*燃料油*燃料油、92号车用汽油(Ⅵ)、95号车用汽油(Ⅴ)、*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燃料油,从发票所载货物种类上看购销货物种类差异较大,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三)你单位纳税申报情况

你单位在存续期间(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于2018年7月申报销售6203375.83元、8月申报销售12687077.56元、9月申报销售380071116.82元、10月申报销售1972894759.31元、11月申报销售1300264270.75元、12月申报销售234833357.06元;其他月份零申报或未申报。共缴纳增值税594493.89元(所属期2018年10月、11月)。

(四)交易资金异常的情况

1.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基本账户2018、2019年度交易明细进行查看,你单位与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肖岚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爽团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大丰前车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润石能源有限公司、浙江舟山中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均无资金往来,涉及的货款总额为762969738.77元。

该银行账户收到刘粉英、蒋惠琴、张毅的个人账户汇款后,在收到当天转至珠海横琴永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交兴路能源有限公司、重庆明辉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金额约92289047.18元。

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看,珠海横琴永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交兴路能源有限公司、重庆明辉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这3家企业为你单位的上游企业,3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39097324.97元。

2.检查人员通过向省局申请检查你单位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发现你单位除基本账户外,另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通过对农行账户2018、2019年度交易明细查看、分析,该银行账户收到(1)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汇款697575011.20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697543645.13元)、(2)秦皇岛海畅船用燃料有限公司汇款7195916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7195916元)、(3)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汇款6400150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907218247.55元)、(4)东营森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汇款327898545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453654000元)、(5)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汇款172600000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172600000元)、(6)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汇款779690516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982889531.2元)、(7)沈阳华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汇款1299000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40650000元)、(8)青岛广进顺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汇款35131054.7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41411053.37元)、(9)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汇款82015842.44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82015842.44元)、(10)华信国际(沈阳)石油有限公司汇款40731300元(实际开票价税合计为40731300元)。上述10家企业共汇款2150537335.34元。

该银行账户共收到汇款3653008186元,除上述10家企业汇款外,其他汇款均为个人账户汇款。通过与你单位向下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你单位共向30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去上述汇款的10家企业,其余20家企业存在大宗交易未支付的情况。已汇款的10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汇款金额小于开票金额,且相差较大。你单位开票总额为4531748270.13元,已收货款总额为2150537335.34元,已收货款总额占比47.45%。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2010〕58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46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3906953959.33元,税额合计624794310.8元。

(二)对上述定性虚开的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自若辰星yE:基本上几乎是虚开业务完,可怕呀

求实财务:大胆,严惩

文章标签: 公司增值税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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