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引发联系。
据了解,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总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回收、拆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材料;
连续七天在网店首页发表声明,向吴京道歉。
吴京助力战狼品牌?
吴京帮战狼品牌?
法院:作权与肖像权不冲突判决书显示,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也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相关广告。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狼勇士公司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姓名权,于是将其起诉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京方的诉求如下:战狼公司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回收、销毁相关产品的包装和广告;②报告赔偿道歉;③赔偿总额为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战狼辩称:①吴京不享有涉案《杀狼》剧照的权利;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狼勇士公司与授权的广州白月规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也应由两家公司承担;③被告只使用海报和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以为原告是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狼勇士公司使用的照片是吴京的个人照片。这些照片显示了吴京的面部形象,具有很高的识别能力。狼勇士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吴京肖像权和名称权的侵犯。作为著名演员,吴京的肖像和名字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拒绝接受,提出上诉。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提到,影视作品的作权与肖像权没有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也是呈现肖像的一种方式。狼勇士主张他有权在电影《杀狼》中部分工作,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明所涉及的产品已获得吴静肖像和姓名的授权。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京多次因肖像权和姓名权纠纷上诉在裁判文件网上,很多企业因为侵犯肖像权、姓名权而与吴京发生纠纷,其中很多企业突出剧照中的吴京营销盈利案例。
近年来,在吴京对狼(北京)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青岛兴源啤酒有限公司、南京豪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法院分别裁定被告赔偿61.3万元和30万元.3万元、30.三万元和30.1万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以上是【吴京起诉战狼!法院裁定狼勇士赔偿34万元!】,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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