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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全国新增(刚才,国家重磅发布!从10月1日起,对此类行业免征增值税)

时间:2022-05-04 21: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山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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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全国新增(刚才,国家重磅发布!从10月1日起,对此类行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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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粤港澳大湾区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广州注册的保险企业向在南沙自贸区注册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出口港(以下简称出口港,见附件)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以下简称出口港)直航,实行出口港退税政策。

一、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适用政策。

海关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税收信用等级为b航运企业级以上。

运输工具是配备导航定位、全过程视频监控设备、符合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递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定期传递变更企业名单。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确认合格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二、 适用政策的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类,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将一般信用企业发送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定期发送变更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合格的出口企业。

三、 处理流程。

1.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启运地海关在放行符合条件的货物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

2.海关总署每天通过电子口岸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志)。

3.出口企业应当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退税前,应当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5.启运港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志)按日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退税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志)按日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

6.如果货物未运到海港,则不再出口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总署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出口企业应当缴纳税款,并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缴纳税款证明。

对于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运输之日起两个月以上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上述第六种情形而被出口企业缴纳税款外,税务机关应当追缴退税,不再适用运输港退税政策。

7.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者调整退税金额。

4、海关、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建立联系合作机制,交流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运输。财政、海关、税务机关应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税务部)、海关总署(综合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部)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

文章标签: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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