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能否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说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除有明确规定可以预缴申报享受外,其余的都是在年度汇算时享受;对于可以预缴申报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自由选择,预缴申报没有享受的可以在汇算时再享受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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