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未对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进行详细规定
问:保险公司召开客户联谊会活动,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宣传介绍公司的产品,活动中发生了场地租赁费、餐费、条幅、鲜花、矿泉水、小礼品等,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可以整体入账到业务宣传费?还是说要按照发生费用的明细进行区分,如活动中发生客户用餐的餐费入账到业务招待费中,有什么政策依据?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八项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上未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范围进行详细规定的,按企业实际财务会计处理确认,财务做账问题请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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