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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特点 会计年(科创板申报企业财务会计专题研究(上))

时间:2023-06-03 22: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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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科创板企业的审计风险及防范研究、科创板企业特点 会计年

科创板企业特点 会计年(科创板申报企业财务会计专题研究(上))

马博财税闲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林勇峰 王玲玲 刘 畅 盛佳琪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摘要】本文总结科创板现有申报企业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并基于不同行业的业务模式特征,结合财务审核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展开分析,以期为后续科创板财务审核与会计监管提供借鉴。具体存在的会计问题可总结归纳为五大类,分别是营业收入、研发支出、股份支付、金融工具和其他。(包括政府补助、企业合并与财务报表合并、所得税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及固定资产的确认。

【关键词】科创板 财务会计 专题研究

在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模式转变加快的背景下,科创板申报企业的行业特征和业务模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问题日益突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是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和保障,提高科创板申报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是把好“入口关”,从源头上提升科创板公司质量的核心。本文对此进行研究。

一、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实现价值的关键体现,也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一个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针对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一系列规则对涉及营业收入的财务基础、信息披露及金额门槛等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所规定的五项上市标准中第一至第四套标准均对营业收入的门槛设定了具体标准。

(一)整体分析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5 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多数选择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上市标准,适用上市标准一至标准四的企业共计 199 家,占比 97%。深入剖析不难发现,科创板申报企业的行业特征和业务模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由此带来的企业营业收入会计政策选择及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问题日益突出,在是否如实反映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经济后果方面屡被质疑,且问题属性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尤其是开板以来,多个市场关注度较高的申报企业因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的瑕疵而被终止注册或审核。鉴于此,本文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披露的招股书和问询回复的科创板企业为研究样本,基于企业业务模式并结合典型案例,从会计准则的适用和收入准则的应用角度、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以及新收入准则应用的影响三方面对现有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探讨。

(二)会计准则的适用和收入准则的应用角度

在财务核算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是其所执行的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及其相关会计处理,能否如实反映业务实质及其所导致的经济后果等,能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等合规性要求。基于收入确认过程中企业需运用大量判断,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此类判断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等事项。

通常而言,发行人对某一项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合同约定等要素,判断该项业务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一般可能会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等不同的会计准则。确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后,再根据相关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收入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会计准则的适用是否准确,收入准则的具体应用是否合规,以及收入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一致与可理解等。具体如下:

一是业务实质识别不清,会计准则张冠李戴。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会计语言,如实反映多样化的业务模式以及所实现的收入,即企业应当基于业务实质选择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以及所适用的同一准则中的具体场景。综合考虑业务模式、业务实质、合同约定等因素,一项业务可能适用的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或租赁准则等,确认过程需要运用较多的会计判断。

第一,商品或劳务,场景大相径庭,结果差异不一。区分销售商品收入还是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判断该项收入适用收入准则后对于具体适用场景的进一步判断。旧收入准则所规范的收入分为三大类,即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分别适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在企业销售商品并同时满足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 5 个条件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交易结果不能可靠计量时,则另行按准则相关规定处理;企业在让渡资产使用权并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在判断收入来源于何种业务类型时,准则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建议关注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一般而言,提供劳务较销售商品更强调存在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相关劳务持续提供给购买方,购买方就已经接受的劳务负有付款义务;而销售商品更强调已完工商品的一次性交付。

从已披露的科创板申报企业资料看,部分企业就收入分类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将原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变更为在交付软件,完成初验后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该项差错是对业务实质的认识不清晰,而在申报稿中将最终交付的软件产品错误地作为提供劳务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

第二,政府购买服务,价格公允是关键。政府作为特殊的主体,申报企业在收到来自政府的款项时,需要分析该款项的支付实质,以判断该款项的确认适用收入准则还是政府补助准则,即判断政府是否系交易对手方,并就所获取的商品或劳务支付对价。假设政府支付款项时获取了商品或劳务,则需要进一步关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判断所支付的款项中除了市场化的交易价格外,是否包含政府补助性质的款项,假设存在,则需对所支付的款项予以拆分,并适用不同的准则予以会计处理。

W 公司案例中,发行人将政府购买其提供的软件和服务所支付的款项确认收入,而不作为政府补助。在问询回复中,发行人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了较多的表述和论证。

第三,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和收入并非一念之差。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来源于固定资产处置的非经常性交易,而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通常这两类收益泾渭分明,但在某些特殊行业的特殊交易中可能会出现例外。

如 Z 公司 2018 年的收入与同比数据近似,但从构成内容看,电站销售业务的占比显著上升,这些被出售的电站早在数年前已经并网发电产生收益,被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出售这些电站时,发行人认为其持有电站的目的是出售而非持有,虽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这只是在达到持有目的前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因此在完成销售时,基于持有目的而将该项收益确认为收入而非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在本案例中,发行人持有电站的目的成为判断电站出售收益是收入还是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的关键,通常而言,其目的并非一念之间形成,发行人应对其作出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应依据。

综上可见,收入相关的差错或存疑事项多数源于发行人对业务实质的分析偏差,申报企业明确重大交易的业务实质,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判断所需适用的会计准则,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是销售商品收入,重点在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根据收入准则,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 5 个条件,称为确认时点。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收入确认时点的不同对公司业绩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当该确认时点接近会计分期的临界时点(各年 12 月 31 日)时,对当期的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从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情况看,收入时点的合理性成为问询的重点内容之一,部分被否或终止申报企业都与收入的确认时点相关。此外,收入确认方是否为代理人角色,可变对价的确认等也是关注的内容。

第一,年末重大交易需关注商品交付是否已实际完成,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情形。收入跨期确认很可能对两个及以上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需关注其确认的时点是否合理,发行人应从交易实质对 5 个条件是否满足作出合理判断。

从 C 公司案例看,发行人于 2018 年年底对于四个重大合同签署了验收报告并确认了收入,但这四个合同于 2018 年年底均未回款,未开具发票,且 9 月底开工拖至年底才签订合同。2019 年,发行人以谨慎性为由,将上述四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推迟,相应调减了 2018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并将这一会计差错认定为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假设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所述及的内容真实、四个项目 2018 年确已完工并完成初验的前提下,发行人认为 5 个条件均已满足,将四个项目的收入确认在 2018 年年底可能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反之,则存在收入提前确认的可能。因此,在本案例中,四个项目在2018 年年底是否已实质性完成并交付是关注重点。

第二,带安装销售,确认收入时点与安装内容及其重要性密切相关。在某些交易中,售出商品需要完成安装或检验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发行人需判断是在商品交付时还是在安装或检验工作完成时确认收入。发行人应基于安装或检验工作的具体内容、在交易中所处的关键地位以及双方的责任约定等因素,分析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何时发生转移,进而作出合理判断。从 D 公司案例看,发行人主要从事水污染治理装备的生产和销售,通常在交付设备时进行初验,在完成安装调试后终验,发行人将设备安装调试单签署日即初验完成日而非终验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可能。因此,发行人需要明确初验和终验的实际工作内容、在交易中所处的作用及对付款等影响,并基于交易实质对在初验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第三,代理人角色需按净额法确认收入。旧收入准则未明确规定以代理人角色进行经济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实务中,通常参考国际会计准则,按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即净额法。从 E 公司案例看,发行人在向客户提供数字媒体投放充值服务时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就发行人向某几个客户提供的数字媒体投放充值服务,实际账务处理时却按提供运营服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该账务处理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发行人应当基于业务实质,说明此类交易的性质,是否作为代理人取得差价,是否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第四,可变对价在能够可靠计量、很可能流入的当期确认收入。可变对价是新准则下的新名词。从其实质看,可变对价作为收入金额的一部分,应在满足收入条件的时点确认为收入,通常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很可能流入是关键的判断因素。从 F 公司案例看,公司将商品销售后,按其成本确认销售收入,待其最终实现销售时,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分成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该分成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合理是审核关注的事项。

三是提供劳务收入,难点在于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在完工百分比法运用时,关键是完工百分比的计算过程中需要运用较多判断,如完工百分比计算方法的选择,总收入、总成本的估计,内外部证据的差异分析及应对,相关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等。

科创板运用完工百分比法典型案例情况如下。

第一,定制化生产特别是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的适用性问题具有争议性,在审核中也颇受关注。以 G 公司为例,其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的合同金额大于等于 300 万元,且合同期超过一年或跨年度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以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进度。而建造合同准则主要针对房屋、道路、桥梁和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及大型机械设备等,且具有建造和生产周期长的特征,往往跨越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审核中曾关注到发行人自动化生产线业务的核算是否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

第二,计算完工进度时外部证据并不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以 H 公司为例,由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比例较高,审核一直关注其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进度的可靠性,内部控制是否完善以及是否有外部证据。相比于申报稿,发行人上会稿增加了对于完工百分法的披露内容,特别是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添加“四、报告期内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比例较高,收入成本的核算需要依赖公司建立并完善成本核算制度、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里程碑法在 IPO 审核中易受质疑但未被废止,关键在于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的合理性以及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以 S 公司为例,其在申报稿中披露对于约定了软件主要功能测试时点的合同,根据历年已完工典型合同的统计(当软件主要功能通过测试并且取得客户在该测试时点的验收报告时发生的累计工时为 70%—80%)在该时点按 70% 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其余收入在取得客户终验报告时确认。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合理性存疑,审核中也对此提出问询,发行人已在问询回复中更改了收入确认方法。L 公司也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其对于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为 :在软件部署上线阶段开始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进度采用成本比例法计算。L 公司将软件部署上线作为一个“重大特定行为”的理由比较合理 :因为考虑到国内行业应用软件解决方案项目合同的业务模式特点,软件部署上线之前,客户难以对完工进度作出确认,且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存在不确定性。

四是收入披露的准确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和准确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从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情况看,收入信息的披露存在不充分、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以 I 公司为例,主营业务为多媒体智能终端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其所处的芯片设计行业以Fabless 模式为主,主要采用经销模式,产品交付地一般在电子产品集散的香港,故多表现为以境外经销模式为主。发行人同样具有此类特征,其中,经销模式占比超过 70%。同时,首次申报时报告期境外销售收入在首轮问询回复、二轮问询回复中均发生大幅度修改,二轮回复修改后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数据差异金额较大。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中介机构对于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工作不充分,致使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信息披露不完整、不一致,前后数据被反复修改。

(三)典型行业主要业务模式对应的营业收入合规性问题

科创板申报企业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与业务模式密不可分,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具体来看 :

一是药品及医疗器械制造行业和芯片设计制造行业主要采用买断式经销商模式,重点关注经销收入的真实性。买断式经销商模式通常是在商品交付给经销商时即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企业无需与终端消费者直接交易,在完成商品交付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通常已转移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终端市场的推广和销售,无论是否实现最终销售,都需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按时支付货款给企业。买断式经销商模式为企业操纵收入提供了可能,如通过向经销商压货、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销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

科创板申报企业中,超过 30 家企业采用了买断式经销商模式,从这些申报企业已披露的问询回复看,以下事项值得关注。

第一,买断式经销模式下终端销售管理需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若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的方式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则其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会计工作的规范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等方面很可能未达到上市发行条件。企业如果为了满足经销商的特定需求或应对市场等经营因素客观上造成了经销商囤货的情况,则需要对这部分存货在交付时点是否满足收入确认进行判断,假设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作为发出商品管理,则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这部分存货。

此外,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方式提前销售收入的情况,通常也是中介机构核查的重点内容。中介机构通过执行核查程序如发现存在压货可能,应核查产生该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则进一步判断申报企业是否存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获取可靠的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调整,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不应替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以 J 公司为例,由于所售商品涨价及冷库维修等因素,申报期内各年度个别经销商期末存货的数量超过了合理范围,存在压货可能,故发行人在科创板申报财务报表中对这部分收入予以冲回,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该事项在审核中被多次问询,发行人回复强调这部分存货与其他正常商品在形式上和内部控制制度上没有区别,仅根据经销商期后的终端销售情况、运输时间等推测经销商存货库存合理系数,并基于该系数进行调整。本案例中,收入确认的政策是否一贯有效执行、压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出商品的内部控制制度、期后退换货情况、付款情况等事项是值得关注的。

第二,经销商核查在申报前存在未充分落实到位。买断式经销商模式下,中介机构应将核查工作落实到位,记录销售核查的方法、标准、比例、证据等,并在执行充分、有效的核查程序后得出核查结论。审核工作中发现,部分申报企业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存在问题,如样本抽取方法不能保证所有抽样单元平等的被抽取机会、经销商与申报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核查不充分、境外经销商核查比例低等。

以 K 公司为例,四轮问询中都存在与经销商核查相关的内容,且在第四轮问询中被质疑经销商现场走访及电话访谈的核查比例是否能支持关于客户和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中介机构补充执行了核查程序,扩大了核查的样本量。

二是医药行业合作研发及利润分成模式中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影响收入的确认。医药行业中研发投入较多、行业监管力度较大等特点对企业的经营存在一定影响,也衍生出一些较特殊的业务,如合作研发、利润分成式合作生产等。根据这些业务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形成了一定的挑战。

例如,利润分成的合作生产模式中,应考虑能否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医药的研发、生产、销售环节存在较严格的准入制度,部分企业鉴于自身资源的限制,而采取利润分成的合作生产模式。两票制前,部分企业通过与合作方的购销,截留部分毛利来实现利润分成。公司在此项交易中,两票制前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值得关注的。

以 N 公司为例,发行人与 D 公司等采取利润分成的合作生产模式,在两票制前后,其所获得的利润分成呈现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在业务实质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仅因两票制的执行而使会计处理产生较大变动,其合理性需要企业予以说明。

三是软件行业。智能视频软件提供商收入确认时点模糊不定,质疑提前确认收入。软件产品及服务行业的特点是客户的定制化要求较高,企业交付的产品一般为非标准化产品,需要经过客户的多轮调试才能最终予以验收确认。因此,软件行业的收入政策是以客户验收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客户验收根据业务流程可以划分为上线验收、初验及终验。因此,不同软件企业根据不同业务选择不同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风险。

以 P 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为自主研发独立及嵌入式智能视频处理软件并进行销售,审核问询中对于其收入确认的关注点有以下方面:一是招股书中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披露不充分,未根据具体业务模式披露“经客户上线验收后确认收入”是指上线还是验收,验收是指初验还是终验 ;二是部分合同约定了验收(初验、终验)条款,发行人在获取客户上线报告后即确认收入,但上线报告与初验(或验收)报告在验收方面是否具有等同效力存疑;三是部分合同验收和付款条款不涉及上线报告,但发行人依据上线报告确认收入是否合理。

四是军工行业的涉密性、对军方的依赖性以及特殊的定价模式等行业特色对企业在会计处理中的判断带来一定影响。军工企业因涉密而对某些利益相关方信息进行了隐名处理,这对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同行业的可比性造成一定影响。

第一,军品定价后与原暂估价之间的补价在定价当期确认收入。军工企业以生产军品为主,对军方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多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该模式下,新品按暂估价确认收入,待军方审价后将补价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因审价过程较长,可能出现收入和补价确认在两个会计期间的情形。暂估价基于生产成本、同类商品的价格、历史审价情况等因素,由企业综合考虑后确定,补价作为变动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考虑在很可能流入时确认,这都需要企业运用较多的判断,企业应充分说明这些重要判断的依据及合理性。以 Q 公司为例,其补价金额重大,且部分补价与收入确认期间不同,在多轮问询中要求其分析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第二,缺乏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收入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为涉密,军工企业被豁免披露部分信息,但仍然应利用有限的信息将业务实质讲清楚,避免在涉密豁免的保护条款下隐瞒重要信息。当军品或为军方提供服务的占比高时,企业需充分说明其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以及因不确定性而可能造成的影响。

以 R 公司为例,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军工涉密研究单位,且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问询中质疑其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同时,其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前两轮问询回复中,均未披露重大专项承研业务模式下的总体单位,直至第三轮回复中才对该业务模式进行充分说明。

五是处于依赖补贴(如新能源补贴)行业的企业,业务模式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重大。近年来,政府给予某些行业特殊补贴,旨在补偿相关企业的高额成本,为其持续生产经营提供合理保障,实务中发行人通常将此类补贴确认为收入。针对此类收入的确认时点判断,建议发行人充分考虑业务模式对收入确认的影响,判断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这一条件,谨慎确认收入。

以 S 公司为例,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账款余额较高,其中有 9 个电站补贴收入还未进入国家补贴名录。补贴款回收已呈现缓慢状态,可收回金额及收回时间存疑,且在补贴政策未来可能调整、补贴金额可能滑坡的情况下,尚未纳入补贴目录的款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此部分金额是否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收入确认条件是审核重点关注对象。

六是互联网行业对于信息系统核查提出更高要求。互联网企业的产品推广、交易、配送、研发设计等环节通常经信息系统完成,基于业务的多样性,信息系统存在部分系企业自行开发的情况。业务数据的收集、传递、处理、核对成为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会计处理,特别是收入确认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业务数据。因此,企业应建立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中介机构也应当对其进行核查,如数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均被要求对信息系统作出相关说明。

(四)新收入准则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将对会计实务与 IPO 审核产生广泛影响。总体来看,新收入准则引入“合同” 概念,审核中需更详细地查看合同条款,逐项分析合同条款对收入“五步法”各个步骤的影响,以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由于我国境内上市企业于 2020 年 1月 1 日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故暂无法通过公开财务报告分析新收入准则对境内上市公司影响程度。但 111 家 A+H 上市公司已于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从 2018 年报执行情况来看,111 家公司中有 21 家上市公司因新收入准则调整了未分配利润,占比 19%。其中,有 10 家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增金额占期初净资产比例小于1%;有11家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金额占期初净资产比例小于 1% ;调整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占未分配利润比例介于 -6.84% 和 6.07% 之间,平均影响为 0.25% ;总体上过渡较为平稳。

然而,新收入准则对 A+H 上市公司整体影响较低的主要原因是 A+H 上市公司行业分布集中在传统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等传统行业,而科创板拟上市公司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符合国家战略的科技创新行业。科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复杂度远高于传统行业,业务复杂度越高,新收入准则的影响越大。因此,预计新收入准则对科创板公司营业收入确认及计量将产生较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收入确认模型的统一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准则适用不明的困境。由于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因此实务中对于定制化生产特别是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存在一定争议,这也是科创板审核过程中颇为关注的问题。如 T 公司自动化生产线业务的核算是否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曾是审核中的质疑点。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此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可解决目前实务中对于两个准则适用性的困惑与争议。

二是收入确认标准的更新将使完工百分比法适用性发生变化。新收入准则对于“在某一时段内” 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指引。在新收入准则下,完工百分比法的概念和表述由“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代替。从 A+H 股上市公司率先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看,目前很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设备销售及安装集成服务将不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标准,改为按时点确认收入 ;而某些大型设备将从按交货确认收入改为按进度在一段期间内确认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第(3)条标准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为“企业能够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使得目前科创板申报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里程碑法将无法满足此项条件。目前多数科创板企业采用里程碑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相关规定 :当某项作业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服务类企业使用简化完工百分比法的重要原因在于容易获得外部证据支持,如软件开发业务多采用上线作为收入确认的重要节点,在这一节点,此类企业通常以可取得客户的测试报告作为外部证据支持收入确认。而基于新收入准则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第(3)条标准,若企业难以达成这样的合同条款,则无法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里程碑法目前的准则依据在新收入准则下无法适用。

三是履约进度确认方法的二分类将与现行收入准则完工进度确认方法三分类形成对比。根据现行收入准则,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或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实际测定法、劳务量 / 工作量法以及成本比例法三个方法。目前科创板申报企业多采用劳务量 / 工作量法以及成本比例法这两种方法,并以成本比例法居多,如 W 公司对于定制软件、技术服务等业务采用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进度,X 公司对于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的合同金额大于等于 300 万元,且合同期超过一年或跨年度项目以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进度,无法采用成本比例法时,通过工作量法确认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可以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与目前完工百分比法下确认完工进度的实际测定法和劳务量 / 工作量法对应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与目前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成本比例法对应。事实上,新收入准则下确定履约进度的投入法与产出法与现行收入准则下确定完工进度的成本比例法与劳务量/ 工作量法并无本质差异。值得注意的是,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的“履约义务”,从概念上看,产出法更能反映企业的履约情况。

四是新收入准则下,确认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如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所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五)小结

营业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且科创板申报企业选择与营业收入相关上市标准的比例高达 97%。结合业务特征对当前科创板申报企业在营业收入方面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研究发现 :

从会计准则适用看,部分发行人经济业务实质识别不清,会计准则适用张冠李戴 ;在收入准则确认、计量及披露方面,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模糊、内部控制基础薄弱以及收入政策披露不充分、针对性不足等问题。

从典型行业的业务特点看,生物医药行业和芯片设计行业主要采用经销商模式,重点关注经销收入的真实性 ;生物医药行业“两票制”下利润分成模式中是否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软件行业基于业务实质判断上线、初验或终验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军工行业中军品定价后与原暂估价之间的补价是否在定价当期确认收入;新能源补贴行业的业务模式对补贴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重大 ;互联网行业对于信息系统核查提出更高要求。

从新收入准则应用的影响来看,新收入准则下引入“合同”概念,需要逐项分析合同条款对收入 “五步法”各个步骤的影响,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新收入准则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更新了收入确认标准,明确了交易价格时考虑的因素。

二、研发支出

一、整体分析

研发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驱动因素,是掌握“硬科技”的前提保障。我国科创板定位于服务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支出必然成为主要的衡量指标之一。从数据来看,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科创板已受理企业具备高强度研发水平,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均值达到 10.84%①,紧跟我国科创板定位,符合市场预期。

然而,在其数值“达标”的表象下依然潜藏着不可忽视的会计处理问题。研发占比作为科创属性的重要表征,尤其是科创板上市标准(二)明确了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的要求,发行人有动机通过会计手段来调节研发费用以突出自身科创能力,甚至操纵利润粉饰业绩。非研发支出“研发化”包装有三种好处 :一是高估研发占比,使企业不仅更贴合科创板定位,且能更加凸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高估毛利率,以此体现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获取税收优惠,通过高估研发费用有机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此享受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由此,研发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也成为财务审核及会计监管的关注重点。

本文依据会计处理过程中确认、计量和列报的会计流程,从研发支出归集、资本化与披露三个层次,对 200 余家科创板已受理企业有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梳理,提炼出审核和监管需要关注的普遍性问题,结合行业特征阐述其成因及后果,并举例列证,以期为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和会计判断中的应然性问题给出参考答案。

二、研发活动的归集口径

① 截至2019年年末,科创板已受理企业205家,考虑极端值影响,数据统计剔除5家选择上市标准五的生物医药行业企业。

科创板企业的研发活动归集口径问题业已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如何合理界定研发活动,精准确认研发支出,既是会计问题也是审核难题,更是发行人的寻租命题之一。然而,《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研发投入的归集口径作出明确规定。其他对研发投入归集作出的规范,如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也仅服务于特定监管目标,可以在发行审核中作为一致性评价参照使用,却难以作为审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导向,导致实务中研发与非研发活动很难清晰地进行区分。

纵观科创板申报企业也不难发现,研发活动呈现出模式庞杂、形式各异的特征。总体上,研发费用归集中主要存在研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区分、职工薪酬中研发职能与非研发职能的区分两个普遍性问题。

一是研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区分和确认问题。研发支出占比作为科创属性、科技含量,以及上市标准(二)中的重要指标,企业难免具有粉饰研发费用的动机,趋向于将主营业务成本中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确认为研发支出。二者的区分也一直是审核中探讨的热点话题。一方面,研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区分与发行人的业务特点紧密相关,部分发行人的研发活动为生产需求导向,研发阶段的截止和生产阶段的开始时点比较模糊,导致研发费用与主营业务成本缺乏明确的区分界限。另一方面,相关制度供给存在缺陷,当前科创板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口径仅包含费用化与资本化两种途径,对部分特殊形式的研发费用处理的指导效应不足。本文对两个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第一,定制化业务模式企业成本与研发费用的区分问题。如 A 公司主营定制化产品,一般会在客户进行产品研发时介入,协助其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客户产品研发成功后,参与研发的供应商随即成为定型生产阶段的供应商。此时,发行人需说明从定制化产品前期到介入客户产品研发,以及最后成为定型生产阶段供应商的整个过程中,是否会形成所谓的客户需求研发,是否将相关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列支,研发费用与成为供应商后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之间如何进行区分和确认。

第二,试生产阶段产生的产品及费用归属问题。如 B 公司研发过程中产生大量样机并对外销售,且样机与正常产品采用同样的合同及基本一致的定价。发行人初始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销售的研发样机按照预计的销售金额冲减当期的研发费用,并结转至其他流动资产核算,数轮问询后又以会计政策变更的方式改为按照销售时点冲减研发费用。从制度层面看,对于销售样机或试产品的经济活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这间接导致研发支出中高额样机费用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当前会计实务中,类比现行准则下在建工程的试生产产品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做法,将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可售样机冲减研发费用。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完成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16)作出的修订。该修订将禁止企业从固定资产成本中扣除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产生的全部出售所得,将出售所得及相关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为进一步完善研发支出会计处理口径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思路。

二是职工薪酬中研发职能与非研发职能的区分和确认。部分发行人研发人员占比高,此类企业主要的关注点为职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区间,应注意关注计入理由及依据。如 C 公司报告期内将研发项目组中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薪酬金额全部确认为研发费用,此处需关注研发项目组中销售人员、生产人员和财务人员是否属于企业研发人员,相关职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研发费用的风险。又如 D 公司生产人员人均薪酬显著低于合理范围,涉及的人工支出是归集到研发费用还是营业成本的问题,以员工专业测算结果与以员工实际工时测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值得进一步探讨。

此外,部分发行人存在因研发模式特殊、研发项目形式多样导致的疑难问题,典型为合作研发过程中相关费用的归集问题。合作研发模式下值得探究的问题主要是发行人各自该承担的研发费用比重,判断关键点在于厘清自行开发和受托开发所占份额,受托研发情形下收入确认的同时需要确认相应成本,而非研发费用。如 F 公司合作研发案例,研发费用由双方非等比例承担,未来收益等比分配。F 公司将该协议下的研发投入于费用发生时全额确认为研发费用,同时将该次研发行为视为受托研发而将合作方承担的费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此案例中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受托研发性质的判定,若为受托研发,则发行人将从合作方取得的款项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具有合理性,但在确认受托研发收入的同时,应确认相应的成本而非全部计提为研发费用;若非受托研发,则发行人不应将合作方承担的费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应依据在合作过程中发行人的实际投入金额确认研发费用或资本化。

在判断手段方面,可对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测算数据与实际披露数据来反向考察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如 G 公司,报告期内母公司层面测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所得税额的影响与披露数据的差异较大。针对上述情形,需要发行人补充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

三、研发支出资本化

研发费用的资本化由于存在调节利润的重要嫌疑,一直是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关注重点。在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 IPO 项目的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调节利润之嫌的谨慎处理,一般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或尽量减少资本化的比例。科创板强调市场包容性,同时鉴于科创企业的研发属性,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比例给予了较为宽松的会计核算,部分申报企业也呈现出较高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率,如表(1)所示。但大部分发行人还是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列入当期损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研发支出过度费用化。究其原因,目前市场与监管对于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尚未形成统一认知,本文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后续计量和资本化范畴三方面展开分析。

数据来源 :Wind 数据库。

一是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从当前科创板申报企业看,科创板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存在一定的行业特征,如表(2)所示。总体上,同一行业资本化时点判断不一致问题普遍存在,生物医药企业较为明显。企业多根据自身情况定义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标准,缺乏统一可参照的行业标准。截至目前,生物医药行业趋向以获得Ⅲ期临床试验批件为研发费用资本化时点,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7〕126 号)又提出“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对各企业判断各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时点产生影响,因此行业内对不同研发产品之间的资本化确认时点也不尽一致。如 H 公司的研发资本化时点为取得主中心医院伦理委员会伦理批件、临床批件或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而出具的检测报告,从公司已资本化研发投入的项目看,分别有临床 I—III 期 ;J 公司披露的资本化时点中,主要产品 X 针对乳腺癌适应症的资本化时点为“开始 III 期临床试验”,而 X 针对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的资本化时点为“开始 II/III 期临床试验”;K 公司的研发项目在产品成功“完成首例人体临床试验”时,方可作为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止于临床结束后,申请并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时。

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中,部分发行人以试生产成功至大规模生产的阶段投入作为开发支出资本化,但存在该阶段支出占整体研发过程支出占比较大的情况,资本化时点的合理性值得关注。L 公司研发项目以完成图纸定型与样机设计为研发投入资本化开始时点,部分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占项目整体研发投入、预算的比例较低。M 公司对于在研甲产品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条件为 :初步试制成功至大规模生产之前,针对生产工艺最终应用的相关设计、测试阶段为开发阶段,对于同时满足五项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生产工艺的开发已经技术团队进行充分论证 ;管理层已批准生产工艺开发的预算 ;前期市场调研的研究分析说明生产工艺所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推广能力 ;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以进行生产工艺的开发活动及后续的大规模生产;生产工艺开发的支出能够可靠地归集。

高端装备行业,在资本化确认时点上,需结合资本化研究项目相关生产设施及销售网络的计划安排进程,考虑该项研发的预计成功率以及资本化时点的具体判断和依据。N 公司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出具研究报告作为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时间节点。公司以中试完成、进入示范建工程作为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时点。

二是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后续确认与计量。部分发行人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存在是否区分确认及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问题。如 O 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 Y 可用于Ⅲ型病和Ⅳ型病的抗病毒治疗。基于医药行业的研发特性,O 公司分别申请Ⅲ型适应症和Ⅳ型适应症两项注册批件,并分别归集了Ⅲ型适应症和Ⅳ型适应症的可资本化开发支出。由此,与Ⅲ型适应症和Ⅳ型适应症相关的可资本化开发支出是形成两项彼此独立的无形资产还是一项不可分割的无形资产,以及后续计量过程中,如减值测试时,对两项无形资产分别进行减值测试还是对一项无形资产就所有适应症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减值测试,成为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和反复问询的问题。行业内及会计界就前述问题也存在不同观点,此类问题不仅是 O 公司的个性问题,众多从事创新型医药研发的企业都会面临类似问题,如已上市的 P 公司,其原创新药丙产品具有多个适应症。鉴于该类问题的行业性特征,有必要听取市场和各方面专家的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并适时指导,让市场有标可循。

三是研发支出资本化范畴。实务中资本化范畴内容涉及的典型疑难问题是后续补充研究支出费用。补充研究支出需要重点关注该补充研究投入是否实质上提高了原有产品的内在价值,达到实质性改进。如在 Q 公司,发行人对已上市药品——甲药品进行杂质补充研究并提高注册标准,考虑到甲药品前期已研发成功并上市,满足研发资本化的五项标准(注册标准的提升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管理层具有完成无形资产并使用的意图,质量标准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药品销售及经济利益流入,发行人有充足资源完成该研发,开发支出按项目归集,能够可靠计量),发行人对甲药品上市后补充研究的开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对于此案例,需关注该补充研究是否实质上提高了甲药品的内在价值,达到实质性改进药品质量、延长经济寿命的目的,需要结合发行人所谓杂质补充研究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拆分,定量分析补充研究的影响。

(四)研发支出相关会计政策的披露问题

此外,在研发支出会计政策的列报方面存在首轮申报搞披露不清或前后不一致的问题。部分发行人披露的主要研发项目已投入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金额极低,且主要研发项目披露信息尚不充分,研发费用中的各项明细内容未披露;部分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构成占比发生较大变化,但未披露具体原因 ;部分发行人未披露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金额和资本化条件等具体信息 ;部分发行人对于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五)小结

通过梳理科创板已受理企业会计处理疑难点发现,研发支出方面主要存在研发费用归集、研发费用资本化及列报披露等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不一致现象较为突出,审核问询的关键在于研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之间区分和确认问题、职工薪酬中研发职能与非研发职能的区分和确认,以及合作研发过程中相应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其次是研发资本化时点的判断,应注意参考行业标准,并结合自身特征进行合理阐述,且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后续确认与计量存在争议。此外,资本化范畴以补充研究支出最为典型,需重点关注经济行为是否实质上提高了原有产品的内在价值。最后,在列报披露方面需注意前后披露不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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