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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镇江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时间:2022-12-12 12:2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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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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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镇江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镇江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镇江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镇江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常州市总国税局在计税基础上,根据总地税局提供的信息,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特意做了如下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3、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4、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5、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关于业主对企业的扣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镇江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

镇江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镇江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镇江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农业转移人口(含个体工商户)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以及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非农业村民,以其个人名义再次转移农业生产经营的,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以及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后,再次转移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人,其在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后再次均可按规定享受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惠政策。

2、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含个体工商户)在本省境内购买自住住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可叠加享受。

3、在城镇其他主体就业,但其在本市以外缴纳失业保险费、职业技能培训等人员的社会保险,自谋职业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参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4、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劳动年检费或不裁员率不高于12%的小微企业,其社会保险费可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5、在疫情期间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6、未按规定安排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规定年龄后不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7、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疫情影响,须暂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待疫情解除后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8、已缴纳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可自愿放弃享受,后续补缴,不影响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程序:

(一)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参保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二)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参保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三)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镇江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镇江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梳理最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推出相关优惠政策。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政策

镇江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镇江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

1.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率3%。

2.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最低5%,最高35%。

二、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三、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章标签: 怎么交税 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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