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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决书(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票不起诉案)

时间:2022-12-01 18: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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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决书(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票不起诉案)

税筹圈

一、基本案情

L公司系一家塑胶制造企业,赵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L公司为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赵某向他人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发货单、入库单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共计24万余元。后L公司申报抵扣了全部税款。

2020年3月27日,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L公司、赵某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二、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依托自行建设的“惠企慧控”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的方式,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经调查了解到:1.L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赵某还担任即将上市的某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该公司近五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纳税20余万元。3.L公司、赵某均无刑事、民事、行政等负面记录,连续13年坚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补缴税款等从宽处罚情节,且L公司正常经营,能解决员工就业,有一定社会贡献度,拟对L公司和赵某不起诉。后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1年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L公司、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检察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督促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企业围绕财税申报等方面建立完善18项工作制度。经检察机关及税务机关等部门联合考察,L公司的合规建设通过验收评估,某区人民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充分考量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对涉案企业依法处罚。随后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涉税案件企业合规工作衔接办法》,建立刑行衔接长效机制。

三、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可协调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整合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征信、刑事行政处罚等数据,形成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办案影响评估,为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提供参考,并建立刑行衔接机制,将相关工作成果及时转化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平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注重与行政机关配合,推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量合规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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