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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前世今生与未来

时间:2022-05-13 09:13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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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了解它的前世,我们才能理解它的今生和未来。同样,为了辩护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只有了解它曾经是什么,才能正确理解刑法205条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今生应该是什么,充分发挥这类案件的专业精细辩护。

前世

纵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前世,此罪的横空出世与当时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体制极不完善有关。1994年实行新税制改革,交易环节的税收按行业化分为增值税、营业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交易交增值税,其他行业业务交营业税。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即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按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售方取得的上游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销售方: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此,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税款抵扣功能,无疑就是一张钞票,而且这张钞票的面值是由开票人自己填写,可想而知,人人都可以发行钞票,诱惑力是多么的巨大。此外,当时没有网络,手动发票,监管手段很低,加上税务人员参与犯罪,市场上有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正的交易,票价超过了发票的实际交易价格。可以想象,这些专用票被企业直接用来扣除税款。当时,国家税收的损失令人震惊,增值税税制度几乎无法实施。

只有一张虚假发票才能骗取国家巨额税款。这种行为与原意义上的逃税犯罪完全不同。与逃税相比,它的手段更简单,不需要操作,几乎没有成本,很难调查和处罚。然而,国家税收的损失是前所未有的。当时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规、逃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依照税收法规补税、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想象,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最高三年的量刑根本没有威慑力。

因此,国家铁血治税,将虚假犯罪与逃税分离,并设定死刑。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假、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发布,确立虚假增值税发票犯罪。数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然后写入1997年《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自1995年《决定》颁布以来,最高法院批准了大量虚假增值税发票罪(或投机反转罪)的死刑案件。为了这张发票,不少人失去了头脑。具体数据已成为国家秘密。去年,一名税务官员提到了这些数据,这非常令人震惊。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8》才取消死刑,并保留无期徒刑。

毫无疑问,纵观犯罪的立法背景,如此严厉的打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侵蚀了国家税基。

今生

然而,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由于各种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越来越复杂,表现形式不同,包括许多只有虚假行为,没有税收欺诈目的,如虚假业绩,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和相互开放环票,交易方式创新,交易干预复杂。由于《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过于简单,这些现象不能直接从刑法规定中引用,导致对犯罪组成条件的理论和实践存在重大差异,导致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纠纷。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的判决不一致。

例如:废物经营行业、废物个体经营者、再审资源公司、废物企业关系复杂,全国不知道有多少虚假案件,大部分也作为犯罪处理,但我们看到法院判决不认为犯罪作为无罪判决,引起检察机关税务机关放纵犯罪。另一个例子是:虚假增加绩效的相互开放,法院的研究报告显示,法院不被视为犯罪认定,但上海周正义被判处10年监禁。另一个例子是:以他人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收购,税务、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是虚假犯罪,律师认为只是违反发票管理措施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法院不确定。

纵观犯罪前世界,毫无疑问,这一指控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国家税收,打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扣除凭证)逃避和骗取国家税收的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损失。因此,建立虚假犯罪的必要前提是逃避和骗取国家税收的目的和意图。虚假犯罪是目的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的观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在某些案件中实施。

这是一个人民智慧逐渐开放的时代,这是一个法律思维逐渐呈现的时代,这是一个依法税收逐步实施的时代,这是一个法治逐步进步的时代,在这个伟大的时代,尽最大努力,以案件精细的专业辩护促进税务犯罪的审判技术进步,是税务律师的应有意义。

未来

我们认为,税法和刑法在不侵犯国家税权的前提下,应当尊重交易主体的私人法律自治,不能成为阻碍市场发展的绊脚石。根据国情,尊重现实。税法和刑法应该是《纽约时报》进步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趋势。

我相信,在审理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时,理论界和实践界不会有任何行为犯罪的想法。符合立法本义的判决将像太阳从东方升起一样存在。

许义娜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务律师(注会、注税)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理事

【重点领域】企业税务法律风险防范、重大交易税务规划、税务纠纷解决、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海关纠纷解决、海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犯罪辩护、走私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辩护、重大疑难民商行诉讼。整合法律、财税,从跨境法律思维的角度为客户提供技术化、精细化的专业复合法律服务。

本文来源:TOP税务律师网 WWW.toptax11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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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这一行的时候,父母总说:会计越老越受欢迎。;干了才知道,应该是越学越吃香。一进会计深如海,从此是路人。会计准则、财务法规、税务实务都在不断更新,感觉不活到老学到老,更别说吃香了,吃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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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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