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21〕79号
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220W)
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1月15日,我局(所)对您(单位)(地址: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贵单位已脱离税务部门的监督,未履行税务义务,不能联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逃跑(失踪)企业。
经调查,您单位于2014年、2015年、2016年从甘肃华正物资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27份,其中虚开增值税发票364份,虚开发票总额确认:34191482.18元、税额:5812551.94元、价税合计:40004034.12元。具体来说,2014年110张发票,合计金额10475241.13元,税额1780790.92元;2015年131张发票,总金额12200155.79元,税额2074026.48元;2016年123张发票,总金额11516085.26元,税额1957734.54元。此外,甘肃华正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获得63份,发票方税务部门未确认其虚假发票,总发票金额为63份6180203.52元,总税额1050634.58元。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国家税务局颁发的上述427张发票已在当期申报扣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线税务管理平台和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查询,您的单位于2014年申报营业收入17989371.95元,当期营业成本16823129.74元;2015年营业收入申报16049547.36元,当期营业成本14806226.78元;2016年营业收入申报13498046.17元,当期营业成本12767243.77人民币。因此,您所在单位取得的甘肃华正物资有限公司发票已结转当期成本。根据掌握数据,贵单位将发票资金转让给发票单位甘肃华正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华正材料将资金转让给公司实际经营者周鲜艳的个人银行卡,周鲜艳将资金转让给郑祥杰的个人卡,最后郑祥杰将资金转让给贵单位,完成资金流通。贵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票面销售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
2014年14年对外开具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发票金额17585881.8元,共计发票税3821047.54元;2015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发票总额15691359.07元,共计发票税2667427.29元;2016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发票总额13178715.94元,共计发票税2240381.78元;上述三个年度共开具5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额46455956.81元,共计发票税8728856.61元。根据贵单位基本账户交易细节,销售货物转入的货款基本直接转入郑祥杰个人账户。郑祥杰个人账户收到款项后,流入其他个人,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综上所述,您单位的上述行为被定义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9日告知您(单位),您(单位)未在规定日期内就上述事实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意见提出申请。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相关纳税申报表;2.抵扣证明;3.物业证明;4.已确认虚假通知书;5.银行交易明细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号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补充通知(国税发放)〔2000〕182决定1。对贵单位少缴的增值税6863186.52元处以两倍的罚款6863186.52元;
2、对贵单位虚开5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20万元罚款。
共.063,186.52人民币。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限制您(单位)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办公室)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履行的,我局(研究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十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以上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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