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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说税法解读 - 个体户办理留抵退税怎么过纳税信用关-

时间:2022-12-01 12:27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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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自然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儿。从源头来说,留抵退税最早的是增值税留底抵欠。当然有人会说不是,原因是没有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性说法。这就不与其争论了,因为这是属于无聊的事儿,不愿意承认本质属性,还说啥呢?

从上述源头说的角度来说,个体户的留抵退税与其他的留抵退税从政策上来看,是同步起源的。

但如果从单纯的政策字面的留抵退税来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首次提出了对特定纳税人的留抵退税,属于是相对面广的试点性政策。

但,真正从字面明确提出概念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提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这大概就是现在有许多学者等的文章认为留抵退税是从2019年开始的道理。从实质来看,这是属于“学究”观点,脱离实务。

不说其他闲话了,这次想说的是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的留抵退税的事儿。之前,无论是特定对象试点,还是一般性行业增量留抵退税,直至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均规定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并不特别注明包括个体户。因为在条件中明确存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的要求,而目前全国性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主要是针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5号公告〕,对个体户有的省建立了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但并不是全面性的,所以对个体户是否给予留抵退税并不十分明朗。

这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则明确指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包括个体户,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也包括个体户。不管其用词如何,就是个体户也适用相应的留抵退税政策。

个体户办理留抵退税需要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的要求。

就目前来讲,个体户要享受留抵退税,针对纳税信用的条件有两条途径:

1.依据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相应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被评定为A或B级的,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2.所在省没有相应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或者按照有利的原则,希望采用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进行评价的,个体户可以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但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说穿了,就是依据省局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不属于A或B级的,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重新进行评价,如果重新评价的结果为A或B级的,可以按此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附浙江省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的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纳税信用 个体户办理 留抵退税 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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