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1.
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
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
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是法人,通常在不考虑其他优惠条件的时候,是按照25%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也就是个人的时候,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例如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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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可搭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让自己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实现分股不分权的目的。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相关政策一:
以下文件为非公开件,据传已收回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2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2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稽查局 :
针对 2022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政策适用问题,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进行了研究,现将具体指导意见下发,请你局参照执行 :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 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二)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征收方式的意见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适用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不适用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 2015】 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问题的意见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二)关于同一支股票既有限售股又有普通股转让时计税基础核算问题的意见
目前,税收政策上尚未就股票转让时限售股与普通股计税基础核算问题作明确的规定,本着减少税会差异原则,应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独和合伙企业个税核定征收政策收紧后,投资类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路径被堵上了,作为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也必然受到影响。
地方税务局意见: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2021-11-23
问:一家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合伙企业转让其对外投资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规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最高院:双方确实已丧失合伙基础应当解除合伙协议,但因合伙投资的建设项目未完成导致无法彻底清算的,法院对合伙投入以及利润该如何分配?
最高院二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指出,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因此,对于合伙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合伙人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实际的盈余分配的权利。对于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关系终止时,合伙人可以请求返回合伙时投入的财产。
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合伙项目因没有完成经营建设,故无法彻底进行清算;但当前案涉项目并非亏损,账面资产处于盈利状态。故从现有证据看,曾振云关于案涉项目实际处于亏损状态的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2.又因案涉合伙项目还存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等问题,且双方在合伙关系中已丧失互信基础,故对夏凌飞主张的给付合伙投资款和经营利润的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现有账面资产情况、案涉项目的收支、经营合伙关系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曾振云、华商公司向夏凌飞返还投资款31556080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分别自投入之日起按月利率8‰向夏凌飞支付案涉合伙关系终止后的合伙经营利润,并无不当,亦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较为公允。
经查,夏凌飞的诉讼请求包括支付返还投资款、经营利润等内容,故曾振云、华商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超出夏凌飞的诉讼请求,裁判明显不当主张,与本案实际审理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双方约定“有钱分钱、有物分物”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双方合伙经营中已丧失互信,客观上无法就案涉合伙财产分割形成一致意见等因素,一审法院作出以“金钱给付”形式分配合伙财产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
(2022)最高法民终722号
法条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纠纷裁判规则
以上是【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怎么交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怎么交】,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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