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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涉案公司,逃税,虚假发票,能够完成,与税务局执法人员的工作瑕疵,不是因果关系,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条件,逃税,虚假发票是涉案公司的独立行为,与税务管理服务中的某一个环节,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涉案公司领购了大量的发票,去虚开发票了,就说与给企业空白发票的税务官员有关系吧,无限扩大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不可取。
他们怕一个罪名,什么罪名呢?就是“玩忽职守罪”这个罪名,因为怕,税务局执法人员从严执法,可以理解。
有一个案件,一位税务局的副局长被控“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了3年,二审,律师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辩护,才定罪免刑。税务局执法人员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那么税务局执法人员一旦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了,甚至到法院了,该怎么辩护呢?
有几条辩护意见可以参考。
1、税款损失的数据不准确,没有铁的证据证明涉案公司给国家造成了多少税款损失。
2、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只是涉案公司逃税,虚假发票的证据,不是税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证据,证据与玩忽职守罪之间没有关联性。
3、税务局执法人员不是涉案公司税收事项的直接管理人与责任人,税款的征收,税源的管理,税务的稽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况且税收专管员模式已经成为过去式了。税务局执法人员不负责涉案公司的纳税申报,审核,征收的具体工作,相关职能权力,比如,稽查,我也没有呀。
4、涉案公司,逃税,虚假发票,能够完成,与税务局执法人员的工作瑕疵,不是因果关系,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条件,逃税,虚假发票是涉案公司的独立行为,与税务管理服务中的某一个环节,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涉案公司领购了大量的发票,去虚开发票了,就说与给企业空白发票的税务官员有关系吧,无限扩大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不可取。
5、涉案公司虚开的专用发票,全部抵扣了吗?全部申请退税了吗?只是按照虚开金额量刑,而不考虑实际给国家造成多少税款损失量刑,是否合理呢?
6、涉税案件专业且复杂,作为律师与主审法官的沟通也很重要,用专业的视角,专业加通俗的语言, 解答法官的疑问,帮助法官理清思路,抓住问题的关键,得到法官的认同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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