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销售退回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估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况,并没有将所有收入确认为收入,而是根据退货率确认预计负债,确认应收退货成本。税法是否不确认销售退回部分?那么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要对应进行确认?
解答:
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下,根据预估的退货率确认预计负债(预估退货)和应退货成本,实际上是少确认了收入。
而税法方面(企业所得税),对于退货的确认是按照实际发生后才能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会计确认的收入与成本,与税务确认的应税收入与成本,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差异的结果,就是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做纳税调增。
纳税调增的结果,当然就是需要先多交税(理论上);后期如果实际发生退货再做相反调整,然后抵减前期多交的税金;如果没有发生退货或少退货,会计上就要重新确认收入,会计上就需要“交税”,但是税务方面在前期已经实际缴纳,只要会计上冲减就可以了。
——因此,预估销售退回,产生税会差异,导致的需要先交税金,是一项“资产”,该资产是因为所得税原因产生,是“所得税递延资产”。
综上,预估销售退回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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