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无偿收回是否视同销售?
国企面临撤销,划拨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资源局无偿收回,本地税政说有账面价值所以视同销售,要按账面价值交增值税?合理吗?有什么依据?财务上应怎么处理?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在国土资源局代表土地所在者收回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支付的补偿费是免征增值税的;而您们没有支付补偿费的情况下,视同销售的结果也是应该免征增值税。因此,您们当地税务局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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