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目的在于获得利益。利益来源两部分。一部分是股息红利,另一部分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的高低,获利的多少,依赖于公司经营状况以及个人对资本市场的把握。
然而分红派息所取得的利益,仅以企业经营情况为基础。企业经营的好可以多分一点,企业经营的不好,那就有可能少分或者不分。但不论多分少分或者不分,同样的股权应该得到同样的利益,这是分红派息的基本规则。
但凡事都有例外,按公司法34条的规定,股东分红的多少也可以由股东协商决定。换句话说,虽然是相同的股权,但有可以多分一点,有的则要少分一点。这就是所谓的同股不同利。
同股不同利就税收而言,如果公司所有的股东都是自然人股东,要想利用同股不同利来规避税收,几乎没有可能,但是公司的股东如果既有自然人股东,也有公司股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同股不同利会因税法规定的差异而使税款的规避成为可能。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在分红派息的时,给公司持股股东多分一点,就能获得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但甴于对什么是“符合条件”,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实施条例,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由于政策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同股不同利超过持股比例分红部分是否征税存在很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既然公司法认为同股不同利合法有效,那么在税收上也应当承认其属于“符合条件”的,因此应当在免税之列。
也有人认为,税总所便函[2015]21号的要求,纳税人填报申报表,“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其中提到了要按投资比例。因此,超过投资比例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税收优惠。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公司法上同股不同利是合法的,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就应当认定其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也应当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作者:魏春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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