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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中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债务所余下的部分,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條萊垍頭
2.体现的报表不同,少数股东权益体现在合并报表中,股东权益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頭條萊垍
有限责任公司在初始设立、投融资、股东的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均涉及到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动问题,那么不同的持股比例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实践中又有哪些判决案例可供参考适用呢?
本文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等,对有限责任公司几个核心持股比例(10%、三分之一、三分之二、50%、100%)的问题进行阐述。
(注:本文所引用之法律规范均为发文时现行有效。)
一、持股比例≥10%,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申请解散公司。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参考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1474号,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旨: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致使股东矛盾激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且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实质在于公司存续对于小股东已经失去了意义,表现为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公司理应按照公司法良性运转,解散公司也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力举措。
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5733号,健平(上海)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案涉《减资决议》《改选决议》《2022董事会决议》相应条款的效力及是否应当撤销。
二、持股比例≥20%,在财务核算中一般认为对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将被要求以“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此比例在企业投融资及拟转为公众公司时需要予以考虑。
(一)法律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三)......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三、持股比例>1/3,对股东会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注意事项
关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有两个地方需要理解:
1、除规定的七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事项之外,公司章程还可对其他事项作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的内容一般有出资时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董事长的人选等等一些重要内容,因为公司变更此类重要事项需要公司章程,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因此一旦股东持股比例>1/3,就拥有了对以上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三)参考案例
1、六巡2022年度参考案例19号,郑义泉诉余学明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案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公司是否增资扩股以及如何增资扩股,是公司自治的范畴,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524号,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6454号,闫淑霞、通辽市中远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328号,张雁萍、臧家存公司决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案涉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具体又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是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凯发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持股比例>50%,相对控股。对除《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除7个重大事项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具有决策权。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详见本文三(一)内容。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注意事项
持股比例>5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不绝对控制公司,只在除《公司法》四十三条之外的重大事项上具有决策权,另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自由约定除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同时见本文第三条所述,持股51%,一般也无法控制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董事长等。
(三)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3. 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诉周旭、高迎迎、毛增光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根据周旭事实上行使了公司高管职权的行为,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公司高管范围进行了正确理解。周旭在任职期间与亲属所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所发生的合同行为明显属于关联交易,且最终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持股比例>2/3,完美控股。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可以对所有事项进行表决。该比例不是绝对控制和完全控制,公司章程可以对相关比例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详见本文三(一)内容。
(二)注意事项
关于7类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法律规定是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约定,比如经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通过,这种情况下,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对重大事项仍然没有控制和决策权。
六、持股比例100%,风险极高的绝对控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合计持有公司100%股份的,实践中,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因此也有可能会被按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51号,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一人股东承担责任):案涉协议签订、履行期间,秋实公司系申红秋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存在秋实公司将其受让的房屋登记在申红秋名下的事实。申红秋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秋实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秋实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决未判令申红秋对秋实公司尚欠华宏公司剩余包销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华宏公司主张申红秋对秋实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35号,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一人股东不承担责任):华阳新材料公司应否对阳煤国贸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上海云峰公司主张华阳新材料公司作为阳煤国贸公司的唯一股东,存在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但是根据一审中华阳新材料公司提交的两公司各自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可证明财产相互独立。上海云峰公司主张华阳新材料公司还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公司债务行为,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上海云峰公司关于此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写在最后,以上各项核心比例代表的股东权益,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的基本问题,但是并不绝对。在实践中,股东仍然可以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约定。
少数股东的权益主要包括:
1、参与重大决策;
2、选择管理者;
3、资产收益;
4、查阅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地每斗更试黄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分红;
6、优先认购股权等。
【法律依据】
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件表首从括奏述。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和更声请报重占儿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适顺汉无陈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享有分取红利的资产收益的权利;
2、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知情权;
4、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利。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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