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哥谈税收筹划
我司是软件公司,研发人员居多,目前社保和部分工资是在我司发放,剩余工资是通过个体户走账。
现老板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股东架构和现在公司一致,只是新公司的营业范围有点不一样,旧公司是做家居设计开发、新公司是做工业设计开发,我现在想把个体户走账的那部分工资用新公司走账。
现在我有疑问:
1.研发人员在新公司,签署什么合同合适,是以项目为准还是签兼职合同;
2.这部分人在旧公司已经缴纳社保,在新公司不缴纳社保是否有税务风险;
3.在新公司的个税,我就正常社保,发多少钱我报多少钱,来年让员工自己操作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这样对公司或者财务经办人是否有风险;
4.我们就是同一套班子,二个公司,工资分成固定工资和其他工资,分别在不同公司领取,实际业务中,我们这样操作是否可行,税务风险高吗?谢谢!
这个情况还是蛮复杂的。先回答如下:
一、你们如果享受软件行业税收优惠,需要考虑是否有人员指标这项因素,分别在两个公司领取固定资和其他工资的话,这种操作模式是否会对你公司享受优惠有影响。
二、和新公司签兼职合同,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不超过24小时,新公司不用交社保。两处公司任职,分别预缴个税。个人所得税年底做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这家公司还是有一定的税务筹划意识的。但是从节税效果上并不理想。
建议可以这样作进一步改进:
一、成立一家研发中心。
二、将上述人员在研发中心签定兼职合同,不交社保。
三、公司将设计研发费用转到研发中心来。
四、这样的节税效果为:如果原公司有500万利润,需要交200万税(企业所得税25%和分红个税20%),那么这500万支付到研发中心,申请核定征收,仅需交25.95万的税,算法如下:
1、增值税 3%。500万*3%=15万
2、企业所得税 0
3、生产经营个税 500万*10%(核定)*30%-4.05万=10.95万元
所以合计起来,只有25.95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在两地有工资收入,应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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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哥谈税收筹划:员工在两地有工资收入,应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永哥谈税收筹划:和新公司签兼职合同,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不超过24小时,新公司不用交社保。两处公司任职,分别预缴个税。个人所得税年底做汇算清缴。
老朱看财税:分人在旧公司已经缴纳社保,在新公司不缴纳社保是否有税务风险;
以上是【软件公司研发人员在2家公司同时就职,实现节税效果无风险】,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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