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怀文
#个税#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等,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只要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即当年12月31日)归还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号规定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是防止某些人利用借款的形式,达到非法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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