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飞法税律师
公司没利润,老板将公司的钱以借款的名义拿回家了或者挪作他用了,年底忘记还了,要不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吕飞律师认为,既然公司没利润了,还分什么红呀,还交什么税呀,但是税务局可不管你有没有利润,老板拿了公司钱,年底没还的,就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很冤呢?老板可以打官司解决,向法官证明,企业确实没有利润,根据税法的底层逻辑,基本原则,就不应该分红,更不能视同分红,去交税,你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可能会支持你的主张,不视同分红,因为财税〔2003〕158号文件视同分红的条款只是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当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与税法相冲突的时候,法院有可能支持税法,不支持规范性文件,明白了吗?[what][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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