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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2-05-21 19:13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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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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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滁税稽处〔2020〕103号

唐某某(纳税人识别号: 340***516):

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滁州***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1年你本人通过从滁州***开发有限公司向合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和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支付虚假工程预付款的形式,共套出分红资金48484947.45元, 滁州***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你本人也未向我局申报缴纳该笔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滁州***开发有限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9,696,989.49元。

原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已责成扣缴义务人将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限期补扣,但至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尚未补扣补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你的个人所得税9,696,989.49元,现向你本人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上述2011年度少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9,696,989.49元,责令你限期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滁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文章标签: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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