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直接或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以外的利益。2、是否煽动和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和虚假支出收取费用。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报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收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制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假中介渠道从业人员信息、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编制虚假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信息。4、是否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执业登记、行为不良、没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利益。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8、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是否串通。9.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创新行为。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保险公司是否的中介业务、订单、虚假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收取费用。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3、是否挪用、拦截、占用保险费。4、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假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收取费用。5、是否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利益。6、是否超自身或被代理机构的业务区域和范围。7、是否委托不合格人员履行高级管理职责。8、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要求合作协议以外的利益。9、是否利用疫情炒作保险产品。三、保险经纪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存在高级管理人员空缺或未实际履行职责,是否因涉嫌犯罪而被起诉。2、注册资本托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全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存款保证金,并确保其连续性。3、是否建立完整、标准化的财务和业务档案,是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是否及时、如实提交报告和报告。4、是否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假费用、虚假人员、虚假索赔等方式获取资金。5.是否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有保险经纪业务往来;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6.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利益;是否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利益。7.是否依法披露信息;是否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8.是否存在利用疫情炒作保险产品的情况。四、保险公估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该机构是否因股东变更和评估员工变更而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要求。2、是否未按规定设立职业风险基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3、业务运营和财务数据是否不真实。4、是否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5、是否未按规定报告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变更情况。6、是否违反了不合格的展览行业。7、是否虚假列出业务费用。8、展览过程是否不规范。9、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创新行为。五、保险兼业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保险公司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方式协助收费。2、是否挪用、拦截、占用保险费。3、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假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收取费用。4、是否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利益。5、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要求合作协议以外的利益。6、银行兼职机构是否存在误导性销售、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其他金融混淆、应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未向客户解释犹豫期条款等重要事项,片面夸大保险合同收入,承诺固定股息收入等误导性行为。7、银行兼职机构是否篡改客户信息或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8、银行兼职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9、汽车经销商机构是否存在强制性销售保险行为。六、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混乱整改要点:
1、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是否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机构依法设立。2、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充分披露了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利用互联网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配合保险公司有效保证售后服务质量。5、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保险、索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6、保险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确保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7、保险客户保险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拥有并承担合规责任。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要点:(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评估机构从业人员)
1、所有员工是否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2、是否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3、是否有非法避税、收费和虚假增加的人员。4、员工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5、2019年自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整改。6、员工执业登记制度和机制是否健全。7、在同口径统计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公开披露四个方面的员工数据是否一致。根据计划的要求,2020年开展的混乱整改工作,除了继续保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外,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还应对过去三年保险中介市场混乱整改工作的发展和整改效果进行自我评价。该计划鼓励保险机构进行自检和整改。公司在自检和整改工作阶段积极暴露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理。同时,还要求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坚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调查和处罚,坚持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处罚制度。复调查、反复教育、不改变的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处理。对严重影响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吊销资格,撤销任职资格,坚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深层次管理,坚决组织和内部控制度管理机制度和机制度需要依法管理的问题。此外,建立健康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的管理机制和机制和机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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