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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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并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从原来的7个扩大到2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在试点区域内,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36个月后可申请退出试点,申请退出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并对退出流程、退出前的留底税额处理及其他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他试点政策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5号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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