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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一)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二)购买异常损失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运输服务;
(三)购买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运输服务,在产品和成品中损失异常;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
纳税人的社交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属于房地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房地产实体的材料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另有规定执行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来源:四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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