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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的纳税信用评价的内容都在这里!

时间:2021-12-03 11:05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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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一则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从2014年开始,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文件已经印发了7个。

作为纳税人的我们,也一定越来越深切的感受到,纳税信用并不是泛泛而指的一个税收领域的名词,而是切实关系到企业的自身利益,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并且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红利,纳税信用的等级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如果被列为失信黑名单,则会被联合惩诫,贷款受阻、消费受限、出行受禁,正常生产和生活都会受到影响,这几年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所以,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纳税信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是一项重要的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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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税务机关在原来纳税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

增加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此次《公告》明确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

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增加二: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调整一: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这样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会大大增加。这个规则从开展2021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调整二: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原规定: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现规定: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调整后,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

完善后的措施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的积累信用资产,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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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由发布新公告的机会,我们通过17个问题,一起把纳税信用评价的相关内容全部梳理一遍,一次性把这个知识点整理明白。

1.什么是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2.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3.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是哪些?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021年8号公告将《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1.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此次公告又填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4.纳税信用等级共分为几等,参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价?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为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5.纳税信用评价的周期是多长呢?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4.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6.评价指标包含哪些指标?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其中以内部信用最为重要。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7.什么情形下不能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下面是不能被评为A级的四种情形。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用第一种情形来举个例子,纳税人必须实际生产经营满3年,意思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满3年。

如果企业是2021年9月1日成立的企业并于2021年12月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那么,在2021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企业将会评定为M级。在2021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企业已经满足一年的条件,可以正常参加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如果情况良好,很可能被评为B级纳税人。但这里直到2022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才算是满足3年条件上,才有可能被评为A级纳税人。

8.如果企业被评为A级,是不是可以被免除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作为A级纳税人,站在纳税信用的塔尖之上,税务机关会给予很多绿色通道和激励措施,但不会免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纳税遵从情况的重要手段,并且税务稽查信息是作为非经常性指标纳入信用评价指标范围之内的。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9.纳税人出现哪些情形会直接判为D级?

直接判级,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10.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有何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11.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最经常被纳税信用扣分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评价数据显示,容易造成纳税信用扣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二是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或擅自损毁发票;三是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税款。这些情形几乎都是最基础也最容易履行的义务,却反而屡屡出错。

12.公司去年被环保部门列入了“黑名单”,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否有影响吗?

这种情形是不良信用记录,属于纳税信用信息中的外部参考信息,现行政策规定是仅记录不扣分。但将来随着联合惩戒措施的进一步深化,是很可能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的。

13.哪些行为不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14.如果不小心被扣分了,有补救办法吗?

有的,这三种情形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15.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如何维权?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信用复评的机制。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16.税务机关当期未对我公司给予评价,该怎么处理呢?

可申请税务机关进行补评。

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17.如何知道自己公司的信用等级呢?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菜单栏下的“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模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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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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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纳税人 信用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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