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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时间:2022-06-21 21:13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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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一)

彭怀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上述规定说明,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以下五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但是,这里要注意,这五大原则的前提是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任何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一定要合法,所以还应加上合法性原则。

除上述六大原则外,另外还有配比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等。

一、合法性原则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等原则,但事实上,还有一项原则,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却是蕴含在整个所得税法中的根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

例如,企业业务招待费用,实际发生了10万元,如果是真实、合理、相关的,是不是这10万元就能按规定税前扣除了呢?当然不是!按规定税前扣除,前提是合法。如果消费时享受了店家的低折扣而放弃了索要发票,直接以白条报销或者找些假发票报销,这当然不能按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为在发票方面不符合税法规定。

当然,这里的合法,应该是狭义的法,即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而不是所有的法律。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根本原则,特殊情况下使用收付实现制须有明文规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的,而税法规定则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

三、真实性原则

依据企业所税法的规定,所谓真实性原则,就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或者在以后才发生,现在尚未发生的成本费用,除税法另有规定外,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企业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真实发生,应当与合法有效的凭据,相辅相成。一般来说,一个真实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有各类证据进行证明。

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票往往成为企业证明成本费用实际真实发生的重要凭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票控税,税前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

在这里尤其要注意,有发票,不代表就一定是真实发生,例如虚构交易开具发票,这里涉及的成本费用就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没发票也不代表就一定不是真实发生,例如,企业支付给工人的薪资等,就没有发票。

四、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原则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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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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