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怀文
审计报告已经出具,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调整错了怎么办?
解答:
会计核算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是税法对收入的分类跟会计核算是不一样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综上所述,会计核算或审计报告对收入的区分与调整,其实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都不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分类,在汇算清缴时对于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如果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的就需要纳税调整,如果不存在差异的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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