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眼看世界
有纳税人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请问:企业的房屋已提足折旧,要重新建新的营业用房,就可以将原房屋的残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吧?而无需按以上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
1.会计核算推倒重建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自建核算规则处理。
2.企业所得税不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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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0年第4号)规定】,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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