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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利息的税收处理,是每个做过所得税最终结算的人都知道的一个世纪问题,情况的复杂性难以想象~
目前,中智联邦税务专家流浪者对此类问题给出了统一的回答,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请查看前一篇文章: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贷款利息?
免费借款一般情况下,免费借款方,如取得借出方按照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按照发票票面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考虑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财税〔2008〕121还应考虑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付资本的情况。
1.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
非金融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按财税计算〔2008〕121扣除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标准,即相应的关联方债权投资最多为其股权投资的两倍,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上述比例标准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不高于国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2.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资本的问题。
国税函〔2009〕312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付资本的,企业对外贷款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由企业投资者承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付资本金额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时间为准。具体计算不扣除的利息,以企业一年内每个账面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保持不变的计算期为计算期。每个计算期内不扣除的贷款利息,乘以企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投资者投资公司包括新公司成立时股东的投资和现有公司的增资。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支出。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1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当期和以后的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向内部员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国税函〔2009〕777第二条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或者个人以外的内部员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扣除利息支出。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真实、合法、有效,无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第二条规定,除第一条规定外,企业向内部员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按照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没有非法集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联企业之间增资扩股的投资资金不视为提供贷款服务计算利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交易价格已经包含了货币时间价值,企业之间业信用交易一般不收取利息,不视为提供贷款服务计算利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底了,是不是最近老接到税务查账通知?
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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