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上年度费用发票抬头有误怎么处理呢?
发现上年度费用发票抬头有误怎么处理呢?上年度凭证已装订成册。不知能否拆凭证给销货单位重开?如果可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如果不可以,需不需要对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增?
解答:
结论:1、可以换开发票;2.如成功换开,不需要对上年度所得税纳税调增。
发票抬头有误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依照税法规定可以换开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合规的发票,有两种情况:
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企业主动换开发票,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是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也是不需要做纳税调增的。
2、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局发票有不合规的发票,可以在税务局告知后60日内补开,也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如果在税务局还没有发现前,企业主动发现并补开的,当税务局来检查时,也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既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那么就不存在因为发票不合规而需要做纳税调增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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