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并未随之变化,与此相关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也未发生变化,即: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500元;;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今天来客户,从路边水果摊买水果,花费150元。#老板与税#
路边水果摊销售水果,属于“经营所得”,金额不超500元,符合“小额零星”,可以凭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但“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文件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注意,这里说的是起征点,既不是免征额,也不是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标准的上限)。(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并未随之变化,与此相关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也未发生变化,即: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500元。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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