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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甘木说个别计价法 - 个别计价法记录的成本最准确吗

时间:2022-12-01 12:38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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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货被采购进来之后,这些存货不会一直留在账面上,最终是要被销售出去进入营业成本的。

俗话说得好,没有销售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龙蓝工厂该如何向投资人鼓吹自家企业的牛逼呢?

但销售出去的存货可能成本各有不同,那以什么样的规则计入营业成本呢?

有老铁说,这还不简单,当初采购的成本是多少,出货的时候就按照多少算成本就好了呀。

话是没错,这种理解方式其实就是个别计价法的内涵,进来是什么价格,计算成本的时候,就是什么价格。

但是就目前大部分财务ERP系统的水平下, 这种想法只能说是Young and crazy,sometimes naive!

龙猫之前工作过的一家大型连锁集团公司,用的进销存系统设置的逻辑是:

同类产品的历史采购价格随最新批次的采购价的变化而变化。

这是什么意思呢?

假如我们集团公司去年12月购买了一次A产品,采购单价是120,这个月又下单采购A产品,采购价变成了150,那么在系统里面去年12月的A产品采购价会自动变为150。

采购价格真是与时俱进,日新月异呢。

龙猫当时需要协助出具审计所需的进销存资料,本想着可以通过进销存系统快速生成一个,没想到系统教我学做人,历史的采购价格全部是最新价格,想知道历史价格,要么从账里扒,要么看以前导出的excel存档。

那问题又来了,如果系统做的足够完备,能追踪到每件销售出去的存货对应的采购成本,能将购进价和货物一一对应,是不是用个别计价法就是最好的?

恰恰相反,如果在不能使用个别计价法的领域使用个别计价法,得出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说准确,还可能是扭曲的。

请把下面的话读三遍!

只有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才适合用个别计价法,能够替代使用(同一种东西,只是不同购买批次的买价不同)的东西,不适用个别计价法,而只能选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含移动加权平均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为什么呢?举个例子各位老铁就明白了。

目标是成为顶尖制造业标杆的龙蓝工厂为了卖产品,花高价从外部招聘了一个销售经理A,毕竟作为一家销售驱动而非技术驱动的公司,销售费用才是企业业绩的保障。

销售经理A进来后,先后采购了三批货(不要纠结为什么销售经理还管采购,龙猫让他管的),采购价格如下:

销售经理A卖了1900件,售价2500元,专门挑选的采购单价最低的那批存货发出,按照个别计价,那么他所创建的利润就相当高了,1900 * (2500 – 1200)=247万。

还没等继续销售,市场经理A就另谋高就了,留下了账面价值为2692万的存货(5000 * 2000 + 100 * 1200+8000*2100)。

A销售经理走人了,B销售经理进来,市场开始不景气,费了好大的力气销售了6000件,销售价格也为2500元,但发出的存货都是3月20号采购的那批,那创造的利润为

6000*(2500-2100)=240万。

B销售经理实现的销售量是A的三倍还要多,实现的利润却还不如A多。

B销售经理自然地受到了龙蓝工厂董事会的极大批评,而B销售经理却觉得很委屈:凭什么A销售经理的决策失误却要他来承担?

B销售经理接手的这个烂摊子是谁留下的?很自然的就让人想到了A,可是按账面看,A可以创造了巨大的“利润”,为什么说他留下的是烂摊子?

各位老铁发现问题了没有?

采用个别计价法是非常容易去操控企业利润的,比较骚气的企业完全可以在需要利润的时候把进价低的商品拿出来卖,需要做盈余管理为以后的业绩增长铺平道路的时候将进价高的商品拿出来卖,利润就真真变成了会计笔下的数字游戏了!

不仅如此,如果企业是用毛利来考核销售经理的业绩,一样的商品,购进价不同,两个销售经理各卖了一件,他们的考核业绩却因为进价不同而不同,他们会不会去疯狂搜寻库房里进价低的产品,抢着卖进价低的?而搜寻进价低的商品本身耗费的精力对企业本身和消费者又有何意义呢?

所以回到本文的问题,为什么能够完全替代使用的东西不能用个别记价法?

因为个别记计价法记录的价格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意义,他们在乎的是使用价值和自己需要负担的价格,而不是上家的购进价格。

如果购买方不关心销售方的购进价格,发货方却费尽心机追踪购进单价,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对外报表和进行内部考核就是自娱自乐、自欺欺人。

而如果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能保证同一次领用或销售的成本相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则同一个月的成本都相同。对于企业整体而言,通过不断地加权平均,使得库存单价越来越接近最新采购价。

因此,千万不要想当然地以为,费心尽力、把货物与购进价一一对应并结转成本,得出的数据“最准确”。

个别计价法不值得、也不能用到可以替代的东西上;滥用个别计价法,不仅无益,还有麻烦。

作者:徐甘木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甘木 个别计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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