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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小刀说资管产品 -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税是税非

时间:2022-12-01 12:27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友仔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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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是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人进行资产的投资。

根据证监会对资管产品的监管要求,资管产品的资金必须统一托管至指定银行,资管人不能接触客户资金,以保障资金安全。

资管产品是业界新宠,火爆异常,相关税收政策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误区和误读。笔者梳理了资管产品截止目前为止的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并对其中的疑点难点进行分析论证,附加上个人思考体会,一并呈现给大家,请大家批评指正。

全文分两部分,本篇是增值税部分;另一篇是所得税部分,题目是《无极小刀|资管产品所得税的税是税非》

一、资管产品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金融保险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金融商品(资管产品)拉开征收增值税的帷幕。

贷款服务的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金融商品(资管产品)保本的含义及其纳税义务人进行了明确。

1、“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在合同设立时,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偿还本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即属于保本收益,与合同到期后本金是否实际偿还无关。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运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征税要素进行明晰,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二、资管产品运营行为增值税征税与否的判断原则

总的原则就是:合同中承诺保本的征收增值税;合同中未承诺保本的不征收增值税。

承诺保本是指在合同中明确作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意思表示;视同保本是指虽未明确约定本金到期可全部收回,但从合同条款中可推定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意思表示;实质保本则是指到期确实实现了收回全部本金的实然结果,而无论合同是否有约定或是否可推定保本。

投资就会有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部门为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明令相关机构不得发行承诺保底或附有刚兑条件的资管产品。

《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92.【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三、增信措施对判定资管产品是否保本的影响

资管产品实质为一种投资理财,投资者可以奢想保本但发行者被却监管部门要求不得承诺保本或附有刚兑条款,双方形成矛盾。市场需要,监管不准。于是实务中出现大量融资方(或其关联方或其大股东)和投资者私下约定增加保本保险系数的“增信措施”。

(一)实务中常见的“增信措施”。

1、抵押或者质押:底层融资方对信托公司负有支付义务,融资方或第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不动产、动产抵押给信托公司,在回购义务人不能支付回购价款时,就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

2、现金流超额覆盖:基础资产池能够产生的现金流总额超额覆盖资管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3、优先劣后结构化:结构化信托业务通常会将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信托收益先对优先级进行分配,若有剩余则分配给劣后级。

4、附有回购条款/差额补足条款:这两种增信措施都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让他人来履行,降低债务人违约风险的方式。

5、到期回购:通常情况的到期回购或受让承诺本质上仍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借贷法律关系。在到期回购或受让承诺文件在符合让与担保特征的情况下,亦可能构成让与担保。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资管产品增信措施的认识

如果一个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福建国税局: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全国多地税务机关基本持福建国税同样的观点,认定“增信措施”构成资管合同的保本承诺,推定资管合同为保本合同,得出资管产品属于应征增值税范围的结论。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相关《释义》

税务上强调的是合同设立时是否承诺偿还本金,“保本”指的是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因此,金融商品违约风险的高低以及为降低违约风险所做的增信措施并不影响保本与否的认定。

(四)《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91.【增信文件的性质】

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

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税是税非

1、司法解释明确“增信措施”为符合法律关于保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保证合同关系裁判;“增信措施”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为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民事责任。增信措施并不能改变原资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2、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资管产品增信条款可以作为判断资管合同为推定保本的解答属于无权解释。

3、资管产品运营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只能以税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载明的法律规则为判断标准。

4、具体理解:

资管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可推定为)保本的,其持有期间(到期)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其未到期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本的,其持有期间(到期)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其未到期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作者:无极小刀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资管产品 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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