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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规定2021增值税,最新税法规定2021解析

时间:2022-12-01 10:26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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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规定2021增值税,最新税法规定2021解析

最新税法规定2021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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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规定2021解析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回顾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诸多税收政策。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学习掌握,本期小编将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点击文件名称可以查看政策原文哦!快收藏起来吧~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政策要点:

1. 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2. 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3. 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0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二、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政策要点: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2.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06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政策要点:

1.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政策要点:

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包括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政策要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2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

政策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公告2022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政策要点: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明确。

四、其他政策

11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政策要点: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1.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3.相关后续管理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1.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2.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3.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5.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6.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执法方式,税务总局决定,“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新税法规定2022家庭农场

目前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定额补助,比例为30%。

补助发放采取的是“先建后补”的原则:

1、水果产业、蔬菜产业、茶叶产业等:申报条件是露地规定一千亩以上,设施两百亩以上,补贴50万至100万左右。

2、林业产业:林业局的林下经济项目通常补贴在10万至30万元左右。

3、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中央资金500万元以内。

4、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金额为300万元左右。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

统一建设全国家庭农场名录数据库,不断完善数据库设施条件,逐步完善经营人员、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示范评定等基础信息,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家庭农场名录信息采集、典型监测、发展分析体系。

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加快建设一批土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完备的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自建或联合建设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保鲜库、冷链运输等农业设施。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

综上所述目前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定额补助,比例为30%。

补助发放采取的是“先建后补”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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