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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多少钱

时间:2022-12-03 10: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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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多少钱

购买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互联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 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多少钱

不久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暗网销售“三唑仑”等精神类药物,并传授他人服药后实施猥亵的方法。据了解,“三唑仑”为国家一级管控类精神药物,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识,俗称“迷药”“迷魂药”。

精神类药物究竟是药,还是毒?又是如何流入市场引发药物滥用的?该如何加强监管、整治?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最近压力很大,睡不好觉,医院开的思诺思吃完了,你这里有吗?”

“1200元3颗,内部渠道获得,保证正品。”

……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根据网络广告的指引,添加销售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在某聊天软件上进行沟通,在简单描述了需求后,对方果断报价,并承诺绝对是真药正品,谢绝还价。

“你要把药物弄碎,用水融化,加在喝的里面就好,最好加在酒里,还能缓解第二天的身体不适反应。”在表达购买意愿后,对方详细介绍了服用方法。

据了解,“思诺思”学名“酒石酸唑吡坦片”,属于我国管制类精神药物,适用于严重睡眠障碍的治疗,只有凭医生处方,才能到窗口拿药。一盒药医院售价50元,一盒20粒,而在黑市,3颗卖到了1200元。

在网络搜索“思诺思”的使用说明可以看到:“使用唑吡坦类的镇静/催眠药可以导致发生身体和精神依赖,依赖的风险随着剂量和治疗时间的增加而提高;在有精神异常或酒精或药物依赖史的患者中风险可能更高。”

而在一些网络论坛上,有关“思诺思”用药后的体验,早已超出助眠的范畴,诸如诱发幻觉甚至妄想、胡言乱语、狂怒、断片等现象,更有多人讲述长期使用后形成用药依赖,一旦停药容易产生紧张、不安、意识错乱等症状。

与“思诺思”类似的还有“三唑仑”“地西泮”等精神类药物。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利用网络违规销售“三唑仑”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因生活花销较大欠了许多外债,恰好此时在一网友处了解到一种名为“三唑仑”的精神类药物。当得知这种药物可以使人迅速昏迷且浑然不觉后,他便萌生了歪念。

于是,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从非正规渠道获得“三唑仑”“七氟烷”“异氟烷”等精神类药物挂在暗网上销售,赚取差价。马某和殷某依照李某的传授,对其他男性用药后实施猥亵。至案发时,李某非法销售以上药物获利1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对李某、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马某及殷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分别判处李某、马某、殷某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原本是医院处方药,为何频频现身暗网,成为一门暴利的生意?

据相关知情人士介绍,大部分管控类精麻药物系境外生产销售,比如曾经风靡一时的“DC网红减肥药”,其中含有我国管制的多种精神药品成分,如“安非拉酮”“芬特明”“地西泮”等,在我国属于严禁市场售卖的管控类精神药品,但在泰国、日本等国却没有购买限制,便通过国际快递或夹带走私流入国内市场。

还有部分药品系医院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两起毒品案件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医疗机构存在麻醉、精神药品开具“人情方”,导致麻醉、精神药品不当流入社会,如若作为非医疗目的服用,极易形成瘾癖从而引发毒品犯罪。

“在禁毒斗争高压态势下,吸毒、贩毒人员获取常规毒品难度增大,转而寻求医疗机构日常处方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满足瘾癖的‘替代品’。”浦东新区检察院2021年度毒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中如是写道。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整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同时发布会上公布一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滥用,特别是“下迷药”等违法犯罪案件。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并依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明确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而第三代新型毒品往往系境外生产销售且未获批准进口我国的麻醉或精神类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在司法实践中,界定是否属于毒品犯罪也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吸食目的、购买途径、流向及用途等综合因素认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曾办理多起精神药品滥用合成毒品的案件,并在案件办理中发现,部分案件被告人系医院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开具处方药,私自对外销售牟利。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医疗机构提升医务人员执业操作规范水平,强化麻醉、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尤其是处方开具、药品调配使用、费用支付、退回、销毁等重点环节,及时排摸、梳理临床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严查医疗机构开具“人情方”行为,加大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监管力度,防止违法犯罪情形的发生。

上海检察机关提醒,生活中遇到挫折或遭受精神困扰要正确面对,寻求正规途径解决,病急乱投医乱吃药,听信误信亲友或网上信息自我解决,大剂量长时间服用不恰当的药物,只会让失眠症状越来越重,危害身体健康。希望公众时刻加强警惕和戒备意识,不要轻易食用他人提供的具有特殊功能的饮品,以免陷入吸毒治病的骗局。(记者 余东明 见习记者 张海燕)

来源: 法治日报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药店必须建立在实体药店的基础上,具备“福民减益着都给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才能进行网上售药。

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好办吗

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好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文章标签: 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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